5月10日下午14时50分许,漯河市舞阳交警大队接群众报案:舞阳县330省道79公里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鬼火”摩托车与一辆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三轮电动车驾驶员受伤,浑身是血的躺在路边上。“鬼火”摩托车已逃离现场。意识到警情重大,大队值班领导与事故处理中队民警立即赶往事发地点。
民警到达现场后,伤者已被送往医院抢救,现场勘察发现被撞电动三轮车侧倒在路边,车辆旁边有点状血迹。后经联系医院得知,被撞者叫王某某(46岁),事故导致其在ICU住了四天,造成其耳漏、颅底骨折……这给王某某身心以及家庭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为了及时破案,民警迅速以事发地点为中心,进行排查走访,并调取周边监控查找线索。经连续数小时查看监控视频,民警成功锁定了一名嫌疑人,并利用技侦手段查到嫌疑人张某,舞钢市朱某村人,年龄17岁。
5月11日上午,办案民警前往嫌疑人户籍所在地调查,但到达后,经询问发现该村没有人认识张某,只有几个人感觉有点熟悉,但就是想不起来是谁?
难道数据库人像比对失败了?就在民警带着疑虑准备离开时,一辆车牌号为豫L8E65*的黑色大众车迎面向民警驶来,民警一看是漯河的车牌,说不定能提供一些有价值的线索,就抱着试试的想法拦车询问。这一问居然还真被民警碰了个正着,大众车驾驶员说照片里的男孩是他的继子!
得知此情,民警做起了张某继父的工作,给他讲明了事情缘由,以及后果,希望能够得到配合。经过不懈努力,张某继父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告诉民警张某现租住在漯河市源汇区丁湾菜市场一旅舍内。并打通张某电话,告知其情况,劝其投案自首。
张某在其继父的劝导下向民警说出了自己目前所在位置,并表示将配合调查。次日上午10时许,民警成功找到张某并将其带回大队。
因张某属于未成年人,民警通知了其法定监护人到场后,开始对张某进行讯问。面对办案民警,张某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据张某交代,自己向朋友借了一辆“鬼火”摩托车行至事发路段时,与一辆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出事后,自己也受了伤,心里非常害怕,下车看了一下,发现三轮车车主胳膊受了伤,眼看围观的人越来越多,就驾车趁乱匆匆离开现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大队对张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对张某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给予1000元的处罚;对张某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给予200元罚款;合并执行,给予王某罚款2200元的处罚。
张某不满十八岁且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此外,由于张某事发后的逃逸行为,将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及其监控人还将承担王某某的民事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