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备受关注。其中,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规定纳税人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与此前国务院两次将房贷利息扣除限定为“普通住房”不同,暂行办法只明确了首套房的要求,体现了支持刚需、尊重住房多样化的客观现实,但是,又引出了一个问题,“首套住房”应该如何认定?
假设两种认定方式。
第一,“首套住房”就是纳税人或配偶购买的第一套住房。98年房改前后,很多人购买了单位配售的公房,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少人卖掉公房,买了商品房,第一套住房大多没有贷款,也无从追溯,抵扣也就无从谈起。
第二,“首套住房”认定为“首次贷款”购买的“首套房”。“首套房”,是伴随房地产调控产生的新名词。在当前因城施策的房地产调控格局之下,每个城市对首套房的认定并不一致,即使同一个城市,交纳契税的“首套房”与银行贷款的“首套房”定义也不一致。比如北京,申请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时,首套房的认定标准为“认房认贷又认离”,即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商贷及公积金贷款记录,认定为“首套房”,而离婚一年以内的,即使无房无贷款,买房也参照二套房信贷政策执行。而北京市首套房契税的优惠政策,则只“认房”,要求居民家庭惟一住房。
如果以“首次贷款”为认定标准,目前个人征信系统并未与税务系统、公积金贷款系统联网,税务系统要比对信息,需要个人提供征信记录,以及公积金贷款证明,给纳税人增加了工作量。专项扣除最大难题是解决部门间信息共享问题,只有税务系统、征信系统、公积金系统联网,实现信息内部处理,方能解决。虽然耗时耗力,也为下一步个人所得税从分类走向综合奠定数据基础。
在数据未实现共享之前,有一个很简单的方法可以快速认定个税抵扣的“首套房”,即是看纳税人名下还在还贷的住房,当时缴纳契税时是否被认定为“首套房”。这种认定,最大的好处是,税务部门利用已有的契税信息,内部就实现了信息处理,不增加纳税人负担、不增加抵扣经办人工作量,相对客观、真实的把税收红包奖励给纳税人。
不过的确会有人很受伤,当初没有金融意识,靠父母长辈支持全款买房了,就没有抵扣资格了。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终归是一件鼓舞人心的好事情。虽然还存在抵扣标准过低、未考虑地区差异等问题,在正确的道路上,已经前进了一大步。剩下的,就是抓紧出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