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H”“巨化”,不能随便用,衢州法院宣判一起涉驰名商标案,衢江一企业被判赔6万元

时尚
时尚
2019-03-15 23:07
来源:互联网

  记者 龚诚良 通讯员 邱春燕

  3月5日下午,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巨化集团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巨化集团”)与被告衢州市巨高制冷剂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巨高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并当庭作出了一审判决。

  原告巨化集团表示,其系第692483号“巨化”、第735766号“JH”注册商标专用权人,“JH”“巨化”分别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和浙江省著名商标。

  巨化集团起诉称,被告系衢江区一家从事制冷剂罐装、生产的业。2018年5月,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罐装的制冷剂产品使用 “巨化”“JH”标识的外包装,遂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举报。

  衢江区市场监管局后经调查,现场查获、没收侵权产品40瓶,货值14892元。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原告的商标注册专用权,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

  被告巨高公司答辩称,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第三方客户提供的重复利用的外包装,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被告主观恶意小、侵权情节轻微,请求法院公正处理 。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巨化集团系涉案商标的权利人,其商标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巨高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同时,被告作为自2012年起从事制冷剂产品罐装、生产的业,与原告亦存在业务往来,对制冷剂产品的商标授权使用状况理应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被告在经营过程中疏于审查存在过错,关于不知情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结合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法院依法决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

  商标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关系到企业的商业信誉,是企业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战略武器。

  巨化集团作为衢州市唯一的省属特大型国有企业,随着公司战略发展的逐步推进, 产品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使用在产品上的“JH”“巨化”注册商标知名度进一步提高。但随之而来的,是产品被假冒或仿冒的情形不断发生。

  承办此案的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本案是巨化集团维护其“JH”驰名商标、“巨化”著名商标提起诉讼的第一例案件。维权作为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净化市场环境,发挥商标作为无形资产的作用。

“JH”“巨化”,不能随便用,衢州法院宣判一起涉驰名商标案,衢江一企业被判赔6万元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以及任何形式使用。
标签:         衢州      随便      法院      不能   
你该读读这些:一周精选导览
更多内容...
品牌推荐 时尚衣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