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为了吸引更多受众,平台企业将融资部分用于获取有声读物的版权,甚至一度出现了得改编权者得天下的一边倒的局面。但是有声阅读内容被诉侵权事件仍频频发生,并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自2012年以来,喜马拉雅多次因侵犯版权遭到起诉,懒人听书、优听Radio、蜻蜓FM、酷我听书等也纷纷因非法传播有声读物和作品被告上法庭。可以说,版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国内网络视听和有声阅读产业发展的主要瓶颈因素。
造成网络视听平台有声读物版权问题频仍的原因由多方面因素造成:一是平台企业制作和传播有声读物的版权意识较为薄弱。网络视听平台普遍以用户流量为盈利模式基础,相对忽视有声类节目内容的版权审核,对有可能侵权的上传内容采取睁一眼闭一眼的态度。二是有声阅读市场秩序不够规范。即便某企业握有作品的有声改编权,并据此推出新的收费产品,出于盈利或吸引用户流量的目的,其他平台或渠道也能够通过极低的成本窃取产品,并进行二次非法流通或销售。此类现象的屡禁不止,不仅影响了有声阅读产品带来的收入,而且也打击了相关企业购买正版版权的积极性,极易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后果。三是用户生产有声读物过程中的法律意识淡薄。伴随用户生产内容在有声阅读产业的大量涌现,有声阅读产品的生产者不再囿于专业制作团队和人员,普通用户构成的这部分生产主体对作品有声改编权及相关著作权法往往知之甚少,很大一部分诉之法庭的有声读物侵权案件都是由于普通用户不了解相关法律而导致平台被起诉。按照对有声读物独创性程度,原作品的机械音频复制并未对原作品有实质性的改变,而原作品的人工朗读复制和原作品的演绎等才享有有声读物的著作权。另一方面,按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在非盈利目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这也使得绝大部分有声阅读生产者产生了误解,认为只要不用于盈利目的,二次制作和传播作品无需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4]。
四、网络视听平台发展策略
就有声阅读产业的自身发展而言,国内有声阅读市场和受众都远未成熟。与此同时,网络视听平台通过内容集成和版权采购等在有声阅读市场上占有先发优势,并在培育市场和受众方面有发挥核心作用的潜能。从这一意义上来看,以网络视听平台为依托,改善有声阅读市场的侵权问题,是相对可行和较为理想的抓手。为早日实现产业放大效应,解决版权问题经营的相关问题,保持品牌优势和影响力,网络视听平台应当从以下三方面入手,力求获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多赢局面。
一是网络视听平台应主动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力度,对有声内容制作方采用更为严格的审查机制。除了确保内容符合国家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特别针对有声读物类别中的上传内容,进行更为审慎的改编权排查,一旦发生侵权事件,第一时间下架相关节目内容,并在平台进行通报批评,杜绝此类现象的反复发生。
二是网络视听平台应借力媒介融合,加大与文字内容授权方的合作力度,拓展公共文化服务的范围,提升公共服务的社会效益。近年来,IP概念持续升温,媒介融合也加速了倚重版内容的进程。网络视听平台企业应积极与地方公共图书馆、高等院校图书馆、出版类文化机构开展共建合作,为大众提供免费的网上学习和再教育平台,成为构建文化资源共享工程的传输链。
三是网络视听平台应联合版权管理、网络运营、应用商店、支付等服务提供方和支撑方,形成多元合力,多渠道全方位杜绝有声阅读侵权行为,形塑良好的有声阅读产业生态。从目前的趋势来看,版权内容的付费经营将是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网络视听产业的主要盈利模式。通过多方共同努力,维护和确保有声阅读文化产品的知识产权不受损害,也是关乎相关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长久之计。在此基础上,有声阅读面向读者的内容推荐应当转换为智能化分发,设定一定的算法程序,根据用户在后台的数据模型及兴趣爱好,进行智能化、精确化传播。例如,喜马拉雅平台,就专门设立了“猜你喜欢”功能,能够根据用户的个人信息及搜索、收听历史,专门向用户推荐其可能喜欢的有声内容,从而完成个性化有声内容的精准匹配。只有平台真正找到用户需求,向不同类型用户推荐相对应的有声内容,才能使用户更为直观的了解有声内容的意义所在。
五、结 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