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执行不能”案件?即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后,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类的案件。昨日,自治区高院召开广西法院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执行不能”案件终结,是程序性终结、暂时性终结,法院对这批案件不是束之高阁,而是进行动态管理,5年内,执行法院每6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法及时恢复执行。
执行不能案件 查证确无财产可执行
名下有财产但无法处置
黄某、玉某夫妇是广西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黄某任公司董事长。2010年至2012年间,置业公司开发了防城港某房地产项目,黄某、玉某等人以置业公司经营房地产项目低投入、高回报为卖点向多人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大部分借款本息无法偿还,产生纠纷诉讼,涉案金额共计1.3亿元。李某等人申请执行这一民间借贷纠纷案。
法院先是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某享有的楼房财产份额。但该财产系黄某与案外人卢某某等11人共有,因尚未析产确定具体份额比例,不具备处分条件。随后,法院到交警部门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某的3辆车,但未发现车辆行踪,未能实际扣押。法院还查封了被执行人广西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房产,但该房地产项目前期相关审批手续均已作废,此外,该房地产项目已在银行办理整体抵押手续。故该房产不具备登记、过户条件,无法拍卖处理。其名下土地也已经在银行办理了抵押手续,且地上建筑亦已抵押给其他金融机构,亦不具备处分条件。
申请执行人受被执行人以低投入、高回报吸引提供借款,所产生的商业风险应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精神病患者无赔偿能力
裴某安患有精神分裂症,长期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2013年10月24日,裴某安在回家途中突然发病,殴打裴某源等4人,造成4人轻伤。
法院判决确认裴某安及其法定监护人母亲周某应赔偿裴某源等4人相应的赔偿款。但裴某安长期患有精神病,没有工作能力、生活无法自理,由其母亲周某担任法定监护人,周某76岁高龄,离异,系当地扶贫低保户,依靠政府扶贫低保维持基本生活,没有能力履行赔偿。
关于裴某源等4人申请执行裴某安、周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法院2015年、2017年共为4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资金1.4万元。
执行暂时终结 一有可执行财产及时恢复
14年后有钱了马上要赔
2003年6月27日,赵某与父母乘坐李某海驾驶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受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海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李某海驾驶的出租车车主系李某林,该车挂靠梧州市蓝某出租汽车服务中心。该事故发生纠纷之后,经法院判决确认,李某林赔偿赵某经济损失10万余元,梧州市蓝某出租汽车服务中心负连带赔偿责任。
2004年9月21日,执行法院分别到李某林住处、梧州市蓝某出租汽车服务中心执行,结果对李某林人身及住房进行搜查,只搜到现金950元。
2004年10月22日,执行法院到保险公司扣划了肇事车辆理赔款17932.4元。2005年8月11日,法院对李某林司法拘留15天,但仍未能执行到位。
经法院查明,李某林原系广西某铅锌矿下岗职工,下岗后以开出租车为生,2012年10月19日与前妻离婚,双方无共同财产,亦无房产。李某林因另案正在监狱服刑,基本丧失履行能力。法院查明,另一被执行人梧州市蓝某出租汽车服务中心有出租汽车100辆,均为挂靠车辆,每辆出租汽车每月收取100元管理费,共1万元,扣除雇请的工人工资、办公场所的租金后,所剩无几。该出租汽车服务中心无房产、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由于两个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都比较差,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直无法执行。
14年后,2017年,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梧州市蓝某出租汽车服务中心与其他4家出租汽车公司整合为梧州市顺某出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法院协调,顺某出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同意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尚欠的全部赔偿款,该起“执行不能”案件最终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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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不能”和“执行难”是不同概念
2016年以来,全区共执结案件256851件,执行到位金额322亿元,有效兑现了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在上述执结的案件中,第二个案例属于法院查证确无财产后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案件,简称“终本案件”,这类案件约占结案总数的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