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在线5月17日讯(尹静)2018年5月16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邹文建、邹华杰、林武雄、彭元方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犯邹文建,男,1981年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县,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华雅花园小区。贩卖毒品犯邹华杰,男,1976年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县,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尚东小区。2014年9月起,罪犯邹文建先后纠集罪犯邹华杰和同案罪犯桂云峰、邹望、雷飞(均已判刑)到湘潭市从事贩毒活动。邹文建负责联系购买毒品,邹华杰、邹望负责联系销售。2014年11月11日,邹文建与邹华杰、桂云峰到湖南省祁阳县,以295万元现金向境外毒贩“阿飞”(在逃)指派的李鹏、汤和、程圆圆(均已另案判刑)购得甲基苯丙胺片剂50万粒(按每粒0.09克计算,下同,约计45000克)。后邹华杰、邹望将所购毒品贩卖。2015年1月16日,同案罪犯方伟、雷峻(均已判刑)到湘潭市找邹望购买毒品,邹望、邹华杰在雷飞帮助下于当日将7.8万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约7020克)贩卖给方伟、雷峻,同月18日又将9.7万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约8730克)贩卖给方伟、雷峻。同月25日,方伟将208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退给邹望,后被公安人员查获,净重2063.4克。 2015年1月24日,邹文建安排桂云峰与邹华杰一起,随同案罪犯李伟林到湖南省祁东县从“陶陶”处购回甲基苯丙胺片剂32板,由邹华杰存放于邹文建舅妈张某某家车库。同月27日,邹华杰将其中16板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同案罪犯孔兵峰、李湘维(均已判刑),后被公安人员查获,净重8999.2克。同日,公安人员在张某某家车库查获剩余的毒品,净重9012.2克,并在邹文建家中搜缴手枪1支,子弹10发。
贩卖毒品犯林武雄,男,1971年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2012年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7月2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20日被逮捕。2014年7月22日,罪犯林武雄将从广东省惠来县购得的15包甲基苯丙胺与花生等物品混装于一编织袋内,交给其通过王勇(另案处理)联系的货运司机夏朝明(另案处理)运往广东省广州市。次日,夏朝明到广州市与林武雄之兄林武溪(另案处理)联系,约定在王勇租住处交货。后公安人员将林、夏二人抓获,并当场从夏朝明携带的编织袋中查获甲基苯丙胺15包,净重14 869克。2014年10月30日晚,林武雄在广州将甲基苯丙胺1000克贩卖给同案罪犯陈卓(已判刑)。2014年11月16日晚,林武雄在广州市天河区陈卓暂住处将3300克甲基苯丙胺和一板海洛因贩卖给陈卓,后被公安人员查获,甲基苯丙胺净重3305克,海洛因净重346克。2014年12月14日晚,林武雄在广州市天河区柯木塱村广汕二路一立交桥下,将200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陈卓,后被公安人员查获,净重1975克。罪犯林武雄累计贩卖甲基苯丙胺21149克、海洛因346克。
故意杀人犯彭元方,男,1966年出生于湖南省湘乡市,住湘乡市育段乡中田村泥冲村民组。2015年12月18日被逮捕。罪犯彭元方与被害人易某某(女,殁年42岁)自2009年起保持婚外性关系,后因易某某拒绝与彭元方继续交往,彭元方遂多次向易某某索要其在二人交往期间花费的钱款。2015年12月5日10时许,彭元方携带一把尖刀来到易某某与其丈夫被害人易新阳(殁年44岁)在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的租住房内,再次索要钱款遭拒后,持尖刀朝易某某头面部及胸腹部等处连续捅刺,致易某某死亡。随后彭元方又朝上前阻止的易新阳颈部、胸部等处捅刺数刀,致易新阳死亡。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对罪犯邹文建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罪犯邹华杰、林武雄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罪犯彭元方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邹文建、邹华杰、彭元方不服,均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法定期限内林武雄没有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分别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第三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已判决核准判处罪犯邹文建、邹华杰、林武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裁定核准判处罪犯彭元方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