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渔船“大逃杀”犯罪心理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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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6 07:14
来源:互联网

本报记者 胡珉琦 马佳

  

本报记者 胡珉琦 马佳

7月19日,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海上特大杀人、劫船案的11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宣判。

2010年12月27日,山东鑫发公司所属鲁荣渔2682号渔船载着33名海员离开荣成石岛码头。这是一只临时拼凑的队伍,船长李承权,大连人,招募的32名船员中有赔本的生意人、有刚刚毕业的大学生、有劳务市场的务工人员……多数人是抱着出去捞一笔的心态,但不清楚这是一份并不轻松的工作。

2011年8月12日,中国渔政118号将船舱进水的鲁荣渔2682号渔船拖回中国,但33人只有11人回来。

威海中院一审查明,2011年6月17日至7月25日,鲁荣渔2682号在智利附近海域作业期间,以刘贵夺为首的部分船员因“钓鱿工作时间长、强度大、收入低,遂心怀不满”,经事先预谋,劫船返航回国,向公司讨说法。但在途中,因内部争斗等原因,劫船演变成为一场真实版海上“大逃杀”。

从小小贪念到骑虎难下

按照合同,他们要在海上待足足两年,主要工作是钓鱿鱼,然后装箱冷冻。

从黑龙江到大连务工的刘贵夺与内蒙古人包德格吉日胡(以下简称“包德”)是预谋劫船的组织者,分别串联了姜晓龙、刘成建、黄金波等人,决定待渔船燃油补给后实施劫船。

中国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向《中国科学报》记者解释,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往往要区分主谋和从犯,他们的心理是不一样的。“最初加入刘贵夺、包德队伍的一些船员都只是出于一己私利,认为跟了他们就能多拿点工钱。”

李玫瑾说,许多犯案人员并没有形成一种意识:法律其实是保护人的。但法律是有规则的,而利益没有,因此,他们往往根据眼前的一些利益来权衡。当他们只靠眼前利益取舍来作决定的时候,结果往往是最坏的。

也就在他们忽略了法律而跟随了利益的同时,这些参与犯罪的人员心理上也已经发生了变化。

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教授、犯罪心理学研究中心副主任马皑告诉《中国科学报》记者,最初组织者利用了部分船员共同的需要尽快、尽早回家,因为工作强度大、报酬低,激活了他们共同的情绪不满工作条件与收益,对船长有抱怨等。“在这个层面上,他们策划劫船有个自我合理化过程,也就是认为责任在船长,"我们所为完全是迫不得已"。因为自认为有理并通过否认责任、强调对方过错等方式作出了犯罪决策,参加者没有什么罪恶感。在动机层面是出于生理、自尊等需要的利益。”

当刘贵夺、包德劫持了船长,被厨师长夏琦勇发现后,姜晓龙持刀将其捅倒在地,并持棍击打,对其继续加害,最后将其抛入海中。夏琦勇的死亡为之后的杀戮拉开了序幕。

“这时候,对于那些从来没有加害过别人的船员来说,一定吓傻了。人在面临生死抉择的时候,只要一犹豫,就会贻误最重要的时间。”李玫瑾说,“如果大多数船员在第一次加害别人的时候没有及时收手,越到最后就越没有反抗的机会了。因为你已经杀人了,主犯拿这个威胁周围的人,你干也得干,不干也得干,从犯就变得骑虎难下了。”李玫瑾说。

原始生存竞争让犯罪心理升级

本案当中的犯罪心理有一个因情势变化而产生的犯罪心理升级过程。马皑分析说,本案从开始就属于蓄意的犯罪活动,明确具有使用暴力的心理准备和实施预备。虽然以劫持为最初目的,但是他们的计划、工具、分工当中明显已经设计了应对反抗的预案。组织者包括参加者其实都知道,反抗是其他人正常的本能反应。

而在第一次杀人后,事情的性质出现了根本变化。他说:“他们知道杀人是犯罪,也恐惧可能由此产生的法律惩罚,逃避法律的安全需要作用于行为动机。如果说劫船是为利益,那么杀人之后的行为都是出于自保和安全的目的。”

有人死了,受胁迫的船长在面对这样的情景下,心态也发生了转变。起诉书称,李承权、崔勇、段志芳为求自保,主动要求加入刘贵夺的行列。

2000年初,一部日本电影《大逃杀》的残暴、血腥震惊了世界。影片中,被随机挑选出的学生,佩戴着违反规定即自行爆炸的特殊项圈,拿着各种各样的武器,在行动范围受限、荒无人烟的地方自相残杀,直到只留下最后一个为止。3天内,学生杀人、致人伤害、持带枪械等违法行为都不受法律限制。

剧中的人物因为内心的阴影被极端环境无限放大,怀疑、自私、无情,最终像动物一样互为饵食残酷厮杀。而在鲁荣渔2682号渔船上,同样是一句话、一个眼神就可能带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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