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惩处诬告陷害、贴报喷字等“软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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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2 06:20
来源:互联网

四部门:惩处诬告陷害、贴报喷字等“软暴力”犯罪

4月9日,全国扫黑办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对“软暴力”犯罪表现形式作了具体的列举。

(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

(二)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

(三)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

(四)其他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软暴力”手段。

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违法犯罪手段,应当认定为“软暴力”。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扫黑除恶力度在加大,黑恶势力为了逃避打击,不断变换犯罪手法,逐渐摒弃了原来明火执仗、打打杀杀的明显暴力手段,转而采取易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的‘软暴力’。”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介绍,犯罪分子,特别是一些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用这种手法也越来越多。

杜航伟表示,从表现形式上看,“软暴力”与暴力明显不同,但其危害后果却与传统暴力犯罪相同,甚至有些造成的后果超过了传统的暴力手法犯罪。“比如,浙江公安机关前不久侦办的一起‘套路贷’案件中,当受害人落入债务陷阱、无力偿还时,犯罪团伙便通过对受害人及其家属、通讯录朋友进行威胁、恐吓、骚扰等手段,逼迫受害人偿还虚高债务。受害人张某因无力偿还虚高债务,遭受到该团伙的‘软暴力’催收,团伙成员向其发送各种恐吓、侮辱性的图片,最终张某不堪忍受,被逼自杀。”杜航伟举例介绍。

“《意见》根据‘软暴力’侵害的法益不同,采取列举的方式,对‘软暴力’通常表现形式作出规定,避免了交叉、重复和遗漏,并与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分类方法保持了一致。”杜航伟说,下一步,公安机关将依据《意见》,进一步加大对黑恶势力实施“软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

“‘软暴力’应当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才能构成违法犯罪的手段。对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足以’,《意见》也作了进一步细化。”杜航伟表示,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我们政法各部门会密切配合,坚持依法办案、坚持法定标准,既不扩大、不拔高,也不降格,加强法律监督,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确保罚当其罪。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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