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河北邯郸市教育局市直学校选聘教师12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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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4 04:32
来源:互联网

根据《河北省关于事业单位实施“名校英才入冀”计划的通知》精神,结合市直学校岗位空缺情况和工作急需,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采取选聘的方式,面向全国全日制普通师范类高校硕士研究生进行选聘,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选聘方法

本次公开选聘采取到河北师范大学现场报名、测评等方式进行。

三、选聘岗位及人数

邯郸市第三中学、邯郸市第四中学、邯郸市钢苑中学、邯郸市建安中学、邯郸市滏春中学、邯郸市职教中心等六所学校公开选聘教师12名。其中,语文1名、数学8名、生物1名、历史1名、日语1名。

四、选聘范围及条件

(一)选聘范围

全日制普通师范类高校毕业的硕士研究生。

(二)选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2、具有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合格,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3、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本次选聘涉及到年龄等需要确定时间的,计算日期均截止到公告发布当天。

4、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学历学位及其他条件。

5、港澳台居民报考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6、岗位要求:2019年7月31日及以前毕业生,不限户籍,并具有高级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须与报考岗位学科相一致。

7、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失信被执行人;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5)正式在编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6)未经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已就业人员。

五、选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方式:考生须先将《2019年邯郸市直学校选聘工作人员报名表》发送至邮箱hds2019jsxp@163.com,通过现场审核最终确定报名人员信息。

2、报名时间:2019年5月10日上午9:30—11:30。

3、报名地点:河北师范大学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4、资格审查:报名须携带以下原件:

(1)居民身份证;

(2)2019年邯郸市直学校选聘工作人员报名表;

(3)学历学位证书(本科和研究生),2019年毕业生须提供本科学历学位证书和学校出具的研究生学历证明;

(4)未就业人员提供就业协议书、报到证;

(5)2019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供就业协议书;

(6)符合岗位要求的教师资格证书(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教师资格面试合格证)。

(二)测评

测评由初步筛选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试讲)两部分组成。

(1)初步筛选

初步筛选采取谈话、回答问题的方式进行,谈话、回答问题时间不超过5分钟。由评委根据考生的职业道德、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是否有在邯郸长期工作意愿等综合情况确定进入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试讲)人员。

(2)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试讲)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试讲)采取讲课方式进行,满分100分。主要考察:考生的专业知识、课堂组织、综合分析、语言表达及教学设计、教材把握和实际授课能力。

测评成绩=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试讲)成绩。

测评结束后,在测评地点公布参加测评人员的测评成绩。

(三)体检

根据各岗位考生测评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选聘计划数与进入体检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员。比例内末位成绩并列的进行加试,以加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因体检不合格造成的岗位比例内空缺,按照同岗位测评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进行递补。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进行。

(四)考察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人事档案、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三龄两历一身份”等,并对其报考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因考察不合格造成的岗位比例内空缺,按照同岗位测评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进行递补。考察合格的进入公示阶段。

(五)公示

体检、考察均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在“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和“邯郸教育网”公示7个工作日。进入公示环节后,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岗位空缺,一律不再递补。

(六)落实岗位

对拟聘用人员,由市教育局按照拟聘用人员测评成绩统筹安排并落实具体学校及岗位。

(七)聘用

对公示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拟聘人选资格;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决定是否聘用。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有反映问题但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由选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经市人社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用人学校按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就业、流动、工资、社保等相关手续。被聘用人员按相关政策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并计算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六、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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