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州市纪委监委通报3起诬告陷害他人的典型案例,其中一副科级干部诬告陷害他人被降为科员,一起来看——
台江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黄某(副科级)诬告陷害他人案件
2018年10月至11月,黄某因和台江区城市管理局局长马某在人事调整等事情上存在分歧并发生言语冲突,心存不满,遂指使该大队协管员陈某、周某等人通过道听途说、捏造扭曲事实等方式,制作反映马某有关问题的举报信,冒名诬告他人,并在台江区城市管理局领导、干部当中恶意散播谣言,企图损害马某名誉。同时,黄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问题。
2019年2月,黄某被撤销党内职务、撤职,降为科员,并在全区通报。
长乐区鹤上镇北山村党员何某振诬告陷害他人案件
2015年,何某振与时任长乐市鹤上镇北山村党委委员卓某在竞选该村村委会主任期间产生矛盾。为报复卓某,2018年4月至10月间,何某振捏造卓某冒领补贴、向辖区内企业乱收费等问题,多次向省、市纪委和长乐区纪委邮寄载有上述捏造事实的信件,意图使卓某受到纪律追究、无法参选北山村村委会干部。同时,何某振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问题。
2019年3月,何某振被开除党籍。
长乐区文岭镇郑朱村村民郑某胜诬告陷害他人案件
2017年6月至2019年1月,郑某胜因个人纠纷与郑朱村干部发生矛盾冲突,为达到打击报复目的,郑某胜捏造事实向省、市、区主要领导及纪检监察机关投寄匿名信达140封,造成不良影响。
2019年1月,郑某胜因涉嫌诬告被行政拘留。
通报指出
上述三起诬告陷害案件的严肃查处,充分体现了福州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净化举报风气、为担当作为的党员干部撑腰鼓劲、狠刹诬告之风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切实从这些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训,严格按照党的原则、纪律、规矩办事,共同营造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通报要求
各级党组织要增强责任意识,做到常抓常管常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增强担当意识,做到依规依纪依法;全市党员干部要增强纪法意识,做到自重自省自律。要进一步提升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严格依纪依法行使党章和宪法赋予的权利,尤其是在行使检举揭发权时,要做到为组织负责、为自己负责、为他人负责,决不能为所欲为,滥用权利,随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持续提振干事创业精气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