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舟/文
19岁的小曾自去年毕业后就来到嘉兴的一家工厂工作,因为性格豪爽,他很快就与厂里的几个同事打成了一片。
今年年初,同事小苗叫上小曾和厂里的其他四个同事一起吃火锅,6个人从晚上7点一直吃到10点多,期间小曾喝了六、七两左右的白酒和一瓶啤酒,小苗等人自然也喝了不少,6人总共喝掉了三瓶42度的白酒、三瓶黄酒和好几瓶啤酒。
因为其他人要各自回家,小苗和小曾与他们告别后便一同离开准备回公司宿舍,途中,他们路过一个便利店,小苗进去买了点东西,小曾一人在外面等,但等小苗买好东西出来时,已四处不见小曾的身影。
小苗立马掏出手机打电话联系小曾,但一直没有接通。因为喝了很多酒,小苗自己也迷迷糊糊的,便没有继续找小曾,也没有回宿舍,附近找了家宾馆睡下了。谁知第二天小曾连上班都没有来,这下大家着急了,到处找小曾,最后通过查看当晚附近的监控,大家发现了小曾的大致去向。顺着这个方向,终于在一条河边发现了小曾的衣服,于是报了警。后经警方确认,小曾已于当晚溺水身亡。
小曾是家里唯一的儿子,他的父母听到这个消息,身心备受打击。他们认为,小苗等人约小曾出去喝酒,应考虑到小曾刚成年不久,年纪尚小,特别是在小曾喝多酒后,理应尽到必要的照顾、安全注意义务,因此,一纸诉状将小苗等五人告上了法庭。
秀洲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小苗等人称他们几人并没有责任,理由是:其一大家喝酒期间气氛很好,没有劝酒行为;其二小曾说自己酒量是一斤打底,并没有喝醉,离开时大家也是清醒的;其三小曾是成年人,也是自己走失的。那么,因为饮酒造成人身伤亡,一起喝酒的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法官认为,小苗等五人与小曾一起聚餐,该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也无证据证明存在强迫性劝酒和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等过错行为,但作为同饮人彼此间负有相互照顾、相互关心、相互注意的义务,即五人对酒后的小曾的健康安全应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和帮助等义务,而五人并未尽到上述义务,尤其是被告小苗,作为聚餐的召集者更应对酒后的小曾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其因饮酒而发生意外。
根据查明的事实,当晚小曾所饮白酒和啤酒并不在少量,且其他人也有喝醉,在这种情况下,小苗非但未尽上述义务,且在其发现小曾不见后,未立即采取报警或进一步寻人等措施避免发生意外。但同时,小曾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知道饮酒可能发生危险,但其不注意控制饮酒,以致于溺水死亡,其自身行为应是此次意外发生的最主要原因,依法可以减轻小苗等五人的责任。
综合小苗等人行为的过错程度以及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比例,酌定由小苗赔偿原告损失的6%,即3万余元,其余四人各赔偿2%,即分别赔偿1万余元。
法官提醒,吃饭喝酒虽是增进感情的一种方式,但是亲朋好友在喝酒的同时,切莫忘了大家的健康和安全,不要让愉快的欢聚成为一场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