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济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维修资金交存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下月起,购房人在新房单项验收完成后就得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因未按时足额交存导致的商品房使用纠纷,由购房者承担责任。
《通知》明确,开发项目各单项验收完成后,房企应通知并督促购房人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房人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银行一次性足额交存,并领取《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而尚未出售的房屋及购房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交存的,维修资金暂由开发企业代交。企业代交的维修资金,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划转。开发项目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后,购房人持《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因购房人未按时足额交存维修资金导致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纠纷,由购房人承担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