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长尧 吴起龙)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能源”)还未从一起致人死亡的安全事故中抽身,近期又陷入一起工程款纠纷,数亿财产遭法院查封。讽刺的是,广汇能源去年还入列“中国民营上市公司投资人信心30强”。
“一家上市公司的账户一旦被冻结,那意味着将对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投资人的信心也就无从谈起。”有财经分析人士对《中国能源报》记者表示。
据了解,2018年12月,广汇能源旗下公司新疆信汇峡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简称“信汇峡公司”)正在建设的“120万吨/年粗芳烃加氢项目”(一期规模60万吨/年)于2018年12月17日在进行脱酚塔调试检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事故伤员经送医院救治后确认1人死亡,2人轻伤。
针对事故原因,广汇能源回复本报称,根据哈密市人民政府《关于新疆信汇峡清洁能源有限公司“12·17”闪燃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哈政函【2019】7号)以及哈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信汇峡清洁能源有限公司“12·17”闪燃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信汇峡公司“12·17”闪燃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直接原因为:企业员工使用非防爆工具在脱酚塔内违章作业,引燃塔内易燃气液体,发生闪燃导致人员烧伤死亡。信汇峡公司承担间接管理责任。
屋漏偏逢连夜雨。尚未从上述安全事故中抽身的广汇能源,近期又因工程款纠纷导致公司账户一度被法院查封。
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中国能源报》记者发现,中国裁判文书网于4月26日公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二建集团”)、新疆广汇煤炭清洁炼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清洁炼化”)、广汇能源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汇清洁炼化、广汇能源价值189931737.83元的财产。
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同日,中国裁判文书网还公布了中化二建集团、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新能源”)、广汇能源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汇新能源、广汇能源价值179216085.67元的财产。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等,应及时披露。为此,记者查阅了广汇能源从2月份至今的公告,但却并未发现对上述两起裁定的任何表述。
广汇能源回复本报称,2019年2月,申请人中化二建集团向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广汇清洁炼化向其支付工程款及利息18993.17万元,广汇新能源向其支付工程款及利息17921.61万元,共计金额36914.78万元。
2019年2月16日,经天职(北京)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新疆区分行造价咨询业务部两家专业机构复核,应在中化二建集团申请仲裁的工程款中核减金额共计12758.39万元,其中:广汇新能源核减7514.89万元、清洁炼化核减5243.5万元。根据专业机构提供的造价决算结果,公司与中化二建集团进行多次讨论谈判,截至目前仍未达成共识,公司计划申请对上述项目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以及对相关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反诉。2019年2月27日,中化二建集团申请对广汇新能源、广汇能源进行财产保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做出了【(2019)新0106财保10号】和【(2019)新0106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并在网上进行发布。
上述裁定书发布后,广汇能源已通过正式法律途径,以不动产资产置换的合法方式解封了广汇新能源、广汇清洁炼化公司的账户。2019年3月27日广汇新能源、广汇清洁炼化已与中化二建集团达成解封账户的协议,对广汇新能源、广汇清洁炼化的正常生产经营不造成任何影响。
广汇能源表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照上述仲裁事项的披露标准:广汇能源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为2018年报披露数据: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51.61亿元,按10%披露标准计算约为15.16亿元。中化二建集团申请仲裁金额远低于净资产10%金额15.16亿元,未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信息披露标准。上述仲裁事项最终结果为公司支付工程款项,具体金额待双方决算后认定。支付结果有可能影响上市公司现金流,但对上市公司损益不带来影响,未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信息披露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