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 target="_blank">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8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40号)显示,经查,赵淦鸿担任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虎门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在未经过东莞证券审批的情况下,组织员工向客户销售非东莞证券代销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赵淦鸿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六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
认定赵淦鸿(身份证号:44190019710109547X)为不适当人选,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显示,当事人赵淦鸿于2004年3月29日在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一般证券业务资格证书。目前,赵淦鸿的资格证书已处于注销状态。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建立委托人资格审查、金融产品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销售适当性管理等制度。
证券公司应当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的职责。禁止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给予行政处罚。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四条规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一)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
(二)拒绝配合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三)擅离职守;
(四)1年内累计3次被证券监管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监管谈话;
(五)累计3次被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六)累计3次对公司受到行政处罚负有领导责任;
(七)累计5次对公司受到纪律处分负有领导责任;
(八)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40号
关于对赵淦鸿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赵淦鸿、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