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體報道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中加新世界國際學校教師劉某林長期猥褻多名女生。更讓人震驚的是,劉某林此前在另一小學任教時就曾因強奸幼女獲刑7年。他本人對其違法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目前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我國《教師法》規定,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教師資格條例》也有同樣規定。輿論追問的是,有強奸幼女犯罪前科的劉某林在當年被判有期徒刑后,是否已被剝奪教師資格?如果是的話,又是如何再獲教師資格的?如果沒有教師資格,這所學校為何聘請其當教師?
不管是以上哪種情形,都表明當地教育部門、有關學校沒有嚴格執行《教師法》的相關規定,才讓有犯罪前科者混入教師隊伍。除了對犯罪嫌疑人的譴責外,有必要再次呼吁,進一步建立涉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從業限制制度。
我國的《教師法》和《教師資格條例》主要約束對象是教師,對在學校、教育機構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員沒有約束力。但實際上后者和教師一樣,也有很多機會接觸未成年人。而且據檢察機關分析發現,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再犯可能性高,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的犯罪隱蔽性更強,再犯預防的必要性非常突出。因此,在《教師法》明確規定“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擔任教師外,還需要限制涉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職業。
今年5月,上海市政法委、市檢察院等16家單位聯合發布《關於建立涉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從業限制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加強對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行業從業人員的管理。《意見》提出,在教育、醫療、訓練救助等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行業開展入職審查時,將對擬錄用人員是否存在涉性侵害違法犯罪記錄情況進行強制查詢,一旦發現有相關記錄,將不予錄用。但這還只是屬於一地的探索和實踐,其他省市沒有此類限制制度,保護未成年人的“網”依舊會“漏”掉這些潛在的危險,這樣的從業限制制度的震撼力也會因此打了折扣。現實中這樣的事情並不是沒有發生:涉性侵害違法犯罪的教師在事發后離開當地,到一個沒有熟人的地方繼續任教,並有可能再次犯案。
筆者了解到,對於涉性侵害違法犯罪,國外一些國家不但實行從業限制,而且會及時公布其信息,進行電子跟蹤監督。比如,美國《梅根法案》規定,政府通過公眾網站、報紙、宣傳手冊或其他形式,把性犯罪者的姓名、照片和犯罪事實等告知社區的居民﹔韓國為性侵未成年人的刑滿釋放人員佩戴“腳環”,甚至禁止刑滿釋放強奸犯進入兒童保護區域。我國也有必要在全國范圍內施行涉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從業限制制度。
(責編:張雋、關喜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