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1民终20370号
广东铂利来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东南方富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广东德兴钢材有限公司、广东艺远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德迅投资管理公司、叶乐远与原审第三人广东凯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铂利来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粤01民终20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76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7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东德兴钢材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南方富达进出口有限公司返还借款36500000元及赔偿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从2014年6月11日起以5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19日起以9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1日起以9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15日起以5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18日起以5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12日起以800万元为基数,均计算至2015年2月17日;从2015年2月18日起至2015年4月21日止以39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6月3日止以375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3650万元为基数);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7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叶乐远、广东艺远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德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各自在广东德兴钢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的三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广东德兴钢材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广东南方富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2606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5675元,由广东南方富达进出口有限公司20643元;由广东德兴钢材有限公司负担245032元,叶乐远、广东艺远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德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对广东德兴钢材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受理费各自共同负担三分之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60675元,由广东南方富达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78200元;广东德兴钢材有限公司、叶乐远、广东艺远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德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247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经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