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7月10日讯(记者 杨永明)一纸行政监管警示函,或让淄博鲁华泓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鲁华泓锦)的IPO进程蒙上一层阴影。
7月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关于对淄博鲁华泓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下称监管决定)显示,鲁华泓锦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未对有关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部分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不准确、部分修理费确认不及时、部分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不恰当、收入确认会计政策及应收票据的信息披露与事实不符等问题。
中国证监会称:“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所述行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监会同时表示,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被监管对象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记者查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规定看到,“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的文件,或者拒绝答复中国证监会审核中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
对此,有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警示函是非处罚性的行政监管措施,是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对拟上市公司的监督或调查中,已经有确切的证据已经发现问题,所行使的行政监管措施。相对于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其他监管措施,已经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
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显示,截至7月4日,鲁华泓锦审核状态为“已反馈”。对此,上述律师分析道“鲁华泓锦处于初审会之前,应当会递交中止审查申请书。”
有从事股权投资人士接受媒体采访时同样分析到,“证监会的警示函对公司一定会有负面影响,就算他们整改完成了,也会有污点了。如果事情不大,证监会就不会出警示函,在意见反馈里改改就好了。对于已反馈的公司,能改的抓紧改,不能改就申请中止审查。而对于终止审查的公司,不排除会被进一步追究责任。”
此次被出具警示函后,鲁华泓锦方面如何应对等问题,是提请行政复议还是予以认可并整改,抑或是递交中止审查申请?10日下午,记者致电鲁华泓锦方面进行采访。电话接通后,对方工作人员称“(相关负责)人没在,以后再打吧”,并随即挂断了记者电话。
鲁华泓锦位于淄博市高新区,是一家以精细化工产品加工、销售为主业的化工企业,2015年12月完成新三板挂牌。2017年3月份,鲁华泓锦向山东证监局递交上市辅导申请并获得受理,开始上市征程。如今,IPO过程中收到警示函为其上市之路平添了一定的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