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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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8 20:05
来源:互联网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建设,特别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只要领导干部坚持以上率下、带动示范,把对法律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自己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法治中国建设的宏伟目标就一定能顺利实现。

  一

  思维方式决定思想高度。法治思维是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曲直、塑造社会秩序、推进良法善治的逻辑化理性思维方式,与人治思维、权力思维相对立。从个体层面看,法治思维是一种理性的思维方式和办事原则;从社会层面看,法治思维要落实为一种有序的社会生活方式,表现为一整套有关权利、义务、权力、职责的制度性安排;从国家层面看,法治思维体现为一种宏观的国家治理方略,是一个国家在多种手段面前,选择以法律为主的治理手段;从精神层面看,法治思维是一种文明的国家精神,呈现出国家对人的尊严的终极关怀,对良法善治的深刻洞见与守护。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法治思维的内涵。

  法治思维是一种制度性思维。厉行法治,就是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制度保障作用。建立起一整套成熟的可预期行为后果的制度,是社会存在和延续的基础。制度的最大优势在于抑制人际交往中的机会主义行为,而且这种持续性的抑制还会逐渐凝结成共识,形成社会秩序并增进这种秩序。制度一经形成,即有助于实现人们设定的各项目标,并节约实现目标过程中高额的协调成本。制度建设具有根本性和全局性。现代国家文明程度集中反映在它的制度体系及制度执行力上,制度文明往往体现并制约着该国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方面所能达到的程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确定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表明我国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文明发展道路。

  法治思维是一种规则性思维。规则思维,即所谓尊重既定法律规则。法律既已制定,任何人和组织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去违背法律规则,只能严格遵照执行。法治思维体现了法律所固有的规则性及其内在的逻辑力量,表现出稳定性、确定性的刚性色彩。在既定法律面前,只有严格遵循方为合法正当。每个领导干部都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心存敬畏,方能行有所止”,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对法律规则怀敬畏之心,要把厉行法治作为治本之策,把权力运行的规矩立起来、讲起来、守起来。

  法治思维是一种程序性思维。法律程序属于行为程序,为了达到一定的法律目的,通过法律预先设定行为方式和行为步骤,再通过对这些步骤和方式的遵循,一环扣一环而逐步充实展开,获得确定性法律后果。程序思维表现为,未经法律正当程序,对人身和财产等不得剥夺。法律程序的意义在于可以实现人的参与需求、理性选择和正义价值,还可以切实推进政治职能转变,提高法治政府水平。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法律责任,规范决策流程,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

  法治思维是一种平衡性思维。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关系中处于平衡关系。在具体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有法律权利,对方主体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反之亦然。在特定法律关系中,每一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都对应承担一定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全民守法,就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都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同时,权力以权利为基础,实施权力以实现法律权利为目的,法律权利制约着权力。平衡性思维,就是要实现权利与义务平衡、权利与权力平衡,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法律利益平衡、公法与私法平衡、实体法与程序法平衡以及法律与道德的平衡。法律与国家之间,运用法律约束国家权力;法律与人民之间,运用法律合理地分配利益;法律与社会之间,运用法律阻却国家公权力对公共利益和私人权益的恣意侵犯。

  二

  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把法治思维贯穿法治中国建设各方面、全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由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构成,它是一个立体的、动态的有机整体。法治体系包括价值观念体系、制度规范体系和执行程序体系,法治思维是贯穿法治体系始终的一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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