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有房有車還眾籌 是否算騙捐
“德雲社吳鶴臣百萬眾籌”事件﹔多起大病求助發起者事后被網友發現“有房有車”﹔互聯網大病眾籌平台的志願者爭相到醫院“拉病患”……當前互聯網個人大病求助案例中暴露出的誠信問題,一次次引發社會大討論,不僅對捐助者造成情感傷害,還會影響整個社會對於慈善的信任。
昨天下午,一場由法學專家、社會專家、律師代表參加的“互聯網公益法律問題研討會”在朝陽法院舉辦。在個人求助中,互聯網眾籌平台扮演著怎樣的角色?如何確保“騙捐”只是個案,不會成為“冰山一角”?求助者是不是必須賣房賣地山窮水盡之后,才有資格向社會尋求救助?專家們對這些大眾關心的問題進行了回應。
提問1
什麼情況下申請個人救助才算合理?
2018年6月25日,四川崇州胡彩雲和3歲兒子蕭蕭雙雙被鹵水燙傷。7月3日,蕭蕭的爸爸周宇在水滴籌平台發起眾籌,一天之內籌到近40萬元。但隨后,這起籌款遇到不少質疑的聲音——“有兩套房子”、“車都是兩輛”、“給小孩買了300萬保險”,為此,周宇一怒之下申請了退款,選擇借錢治病。
對於外界的質疑,周宇后來一一回應稱,帶小孩住的是父母上世紀80年代蓋的老房,做生意也在這個老房裡。崇州新房購於2016年,按揭了10年,2018年裝修花了十多萬。車子是兩台面包車,用來拉貨,一台跑了8年,一台跑了2年。
今年5月,“德雲社吳鶴臣百萬眾籌”事件引發全民熱議。吳鶴臣家人在網上發起了100萬元的眾籌,但很快被網友質疑,稱其家裡在北京有兩套房、一輛車,大病也有醫保,這樣的條件還眾籌有騙捐嫌疑。
網絡上的個人求助案例眾多,事后被網友質疑的焦點之一便是:發現求助者經濟狀況良好,在未用盡自身財產和親友援助的情況下先行向社會公眾求助是否應當?
對此,北大法學院副教授金錦萍表示,陷入困境是發出求助的前提條件,這一點毋庸置疑。從熟人社會沿襲下來的資源動用路徑呈“漣漪式”:自己及家庭的財產不夠支付時,到親朋好友鄰居處借錢,隻有山窮水盡之后才向陌生人求助,包括沿街乞討或者尋求慈善組織幫助。但是現在也有一些個人求助案例反向進行:遭遇困境,首先想到向陌生人發出呼救以動用社會資源,而把自己的家庭財產作為最后保障。“正是這種偏差導致了輿論的反扑,因為善意感覺遭到了欺騙或者戲弄,尤其當捐助者發現自己的生活質量還不如求助者時。”
那麼是不是非得是“貧困戶”,必須賣房賣地山窮水盡之后才可以向社會求助?對此法律沒有規定。而金錦萍給出的答案是否定的。她認為,統一制定這個標准也會引發問題。“不同的人判斷的標准會不一樣,因為我們生活在不同的社會階層。”這就需要對求助人的信息披露要盡可能做到充分、完整、真實,因為這些信息對於資助者判斷是否掏錢至關重要。
但對於平台來說,什麼樣的求助可以被上線應當有一定的標准,因為這涉及到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問題。金錦萍認為,如果一個家庭年收入的40%都用在了治某種病上,可以視作災害性支出,這種情況下平台可以考慮讓其上線求助。
提問2
互聯網大病眾籌平台扮演著什麼角色?
發起大病求助的個人如果發布虛假信息或者隱瞞重要信息構成“詐捐”,重則面臨刑事處罰,輕則承擔民事責任和輿論反扑。專家們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對於慈善募捐規制非常嚴格,隻有慈善組織才有發起公開募捐的資格。個人在互聯網大病眾籌平台上發起的求助,性質上屬於個人大病求助,不屬於《慈善法》規制的范圍。有專家解讀得更為直白,稱其為“網絡乞討”。
記者注意到,在一次次“騙捐”事件中,大眾最關心的是提供個人大病求助的互聯網平台到底扮演了什麼樣的角色?在網友捐助和求助者受捐的過程中,平台應當承擔怎樣的責任和義務?上海復恩社會組織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主任陸璇指出,平台的責任和義務大小取決於平台提供的服務是否是無償的。這也引起了專家們的討論。
“無償服務”常被作為平台免責的理由之一。比較有名的“水滴籌”、“愛心籌”、“輕鬆籌”等平台均對外宣稱自己是“免費的”,實際操作中,這些平台也沒有從善款中抽取管理費或者服務費。但是,這是否就代表他們真的是“非贏利”性質呢?
京師律師事務所主任張凌霄認為,這些平台都是公司,公司都是贏利性的。平台通過免費的個人大病求助服務可以獲取商業流量,推廣贏利性的保險產品,比如“水滴保”,資金沉澱還有可能產生利息收入,甚至獲得投、融資,所以他們“是以公益的名義在做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