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一“恶势力”主犯一审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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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8 06:41
来源:互联网

  青海新闻网·青海新闻客户端讯 提起李某,在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几乎无人不知,在互助许多百姓眼中,李某就是称霸一方的“老大”,他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形成恶势力团伙,是恶势力人物的典型代表。那这位李某到底是怎样危害社会,他又受到了怎样的法律惩处?近日,曾经这位称霸一方的李某被互助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刑13年6个月,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劣迹斑斑不知悔改

  2009年7月,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2年1月因犯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4年3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7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8年3月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互助县人民法院批准,于当年9月7日被互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今年3月19日,“六进宫”的李某再次在法院接受审判,与李某一起接受审判的还有他的同伙白某、索某以及张某。

  互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安排他人对他人身体随意殴打,经鉴定,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李某指使他人到互助县某动漫城收取“保护费”。李某替人索要工钱,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逼迫他人写下27000元的欠条。

  据互助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检察员李明介绍,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涉嫌故意伤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李某当庭均予以否认,其辩解的理由是并未直接参与犯罪,并未直接实行犯罪行为。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互助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白某、张某、索某伙同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犯罪,为非作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且被告人李某、白某在犯罪团伙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索某在犯罪团伙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李某、白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李明告诉记者,本案综合来说是一个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意思就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共同犯罪的行为包括,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它并不要求被告人直接参与犯罪行为,只要被告人具有指挥、组织的行为。所以,李某应当对犯罪事实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在长达8小时的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4名被告人、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发表了意见。但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与犯罪事实拒不承认,并否认同案犯的证人证言,以没有指使他人的录音和视频为由拒不认罪。

  经法院审理和合议庭合议认定,李某虽然没有到场参加具体的犯罪活动,但是他指使他人殴打他人,参与其他犯罪活动,所以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应该负法律责任。而且被告人李某,多次违法犯罪,被判处刑罚,主观危害性深,社会危害性大,系累犯,且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责任是主犯,应从重处罚,依照相关法律,一审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

  被告人白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犯敲诈勒索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千元。被告人索某犯敲诈勒索罪,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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