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宣银)罚字〔2019〕3号)显示,泾县农村商业银行存在未按规定设置银行卡收单账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决定对该行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5万元罚款。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二)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