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与买家系夫妻 卖家据此要求撤销合同能否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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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9 12:00
来源:互联网

  2016年10月,张某、王某与中介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张某将座落于海盐某小区的房屋以620000元价格转让给王某。在王某支付了大部分费用后,张某将房屋交付给王某,并由王某装修入住,但王某多次催促,张某始终未去办证。同年10月,王某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解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审理过程中,张某表示愿意办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继续履行合同。后,王某申请撤诉。

  2019年1月,张某又以王某与中介老板系夫妻关系且对其隐瞒该事实为由起诉到法院,主张存在欺诈行为,致使其产生重大误解才签订合同,显失公平,要求撤销《房屋转让协议》。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首先,王某与中介老板虽系夫妻,但此并非是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其次,虽王某及中介在交易过程中,未告知张某二人系夫妻关系,但该行为并非当然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最后,张某未能举证证明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法定可撤销事由。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从已查明的事实来看,张某称从2018年7月开始得知王某与中介系夫妻关系,但在之后就办证事宜协商过程中,其虽以各种理由拖延,但也一直表示同意会去办理不动产权证,特别是在王某起诉的案件中,仍明确表示其愿意继续履行该合同并去办理不动产权证。因此,退一步而言,即使存在合同可撤销事由,张某在得知该事由之后,也已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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