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仲裁员选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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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9 12:06
来源:互联网

  一、选聘范围及聘期

  本次选聘金融仲裁员面向全国,兼顾海境外,凡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仲裁员(的)。聘期与第五届兰州仲裁委员会任期相同。

  注:现为第五届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不再另行申请担任金融仲裁员。

  二、选聘条件

  (一)报名人员首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之一:

  1、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3、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二)报名人员还应符合以下各项要求:

  1、遵纪守法、公道正派、诚实守信、勤勉高效;

  2、无违法、违纪以及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3、明察善断,勤于学习,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能够组织开庭审理、制作裁决书,办案效果好;

  4、能够运用信息化办案系统办案;

  5、身健康、精力充沛,有相应的时间从事仲裁工作;

  6、年龄不超过65周岁(含)。特殊专业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至70周岁含。

  (三)报名人员按照(不)同领域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金融教学、研究工作者

  从事金融、保险、证券及其他经济类学科的教学或者科研工作,具有教授研究员高级职称;或者直接从事金融、保险、证券及其他经济类学科教学或者科研工作,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职称并获得博士学位,同时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或者一定数量的科研成果。

  2.执业律师

  具有全日制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从事执业律师10年以上,有金融、保险、证券及其他经济类法律实务经验;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8年以上并具有全日制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有金融、保险、证券及其他经济类法律实务经验。

  3.曾任法官

  曾长期从事金融、保险、证券及其他经济类审判或者研究工作,并担任审判长或者副庭长以上职务;或者曾长期从事金融、保险、证券及其他经济类审判或研究工作,离开法官工作岗位不满两年或离开法官工作满两年但一直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4.金融业从业人员

  具有金融、保险、证券及其他经济类法律实务经验,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在国内外或者本地区具有影响力的大中型金融、保险、证券企业担任法务或者业务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熟悉本行业法律法规,精通本行业政策、技术规范和交易习惯。

  5.金融协会工作者

  在金融、保险、证券业协会担任领导或者专业职务,具有金融、保险、证券及其他经济类法律实务经验,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选聘程序

  (一)申请。申请者填写《兰州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仲裁员申请表》。

  (二)资格审核。对报名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本公告的条件经初步资格审查合格后,进入拟定仲裁员推荐名单。

  (三)考察。对通过初步资格审查的人员从职业操守、品德、信誉、能力等方面,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确定拟聘任仲裁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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