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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发文明确科创板股票承销及打新规则 八大要点梳理在此(2)

  《规范》第38条要求,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的,主承销商应当在本次发行的公告中披露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的具体安排,并要求其出具承诺函。

  承诺函的内容需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依法设立的保荐机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证监会和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主体,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是,其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是,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四是,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要点五:主承销商应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但不得公开披露

  《规范》第42条要求,主承销商应当向网下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或变相公开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或其内容,证监会及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承销商不得提供承销团以外的机构撰写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也不得在刊登招股意向书之前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或泄露报告内容。

  此外,第43条规定,主承销商的证券分析师应当独立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并署名。承销团其他成员的证券分析师可以根据需要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但应保持独立性并署名。

  因经营范围限制,主承销商无法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应委托具有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母公司或子公司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双方均应当对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质量负责,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同时应当在报告首页承诺本次报告的独立性。

  主承销商无相关母公司或子公司的,可委托一家具有证券投资咨询资格和较强研究能力、研究经验的承销团成员独立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要点六:协会将采取现场检查

  《规范》第65条要求,协会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承销商询价、定价、配售行为的自律管理。承销商应当配合协会进行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协会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路演推介的时间、形式、参与人员及内容;

  (二)询价、簿记、定价、配售的制度建立与实施;

  (三)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撰写、提供及其信息隔离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四)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五)存档备查资料的完备性;

  (六)协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内容。

  要点七:私募机构网下打新资格需满足六大门槛要求

  《细则》第四条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为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投资者应符合的条件作出规定。具体有六项。

  一是必须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二是必须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

  三是必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四是必须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五是必须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均为10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申请注册的私募基金产品规模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且委托第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基金资产。其中,私募基金产品规模是指基金产品资产净值。

  六是符合监管部门、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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