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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改造纳入政府公共服务(3)

2008年2月,原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开始施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采访中,陈幽泓同样建议专门就规范老旧小区改造进行立法:“从立法与政策制定层面,在理顺法律关系的前提下,明确市政服务所涉及的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城市老旧住宅小区中,依法界定清楚政府、市政公共服务部门、其他商业机构、居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进一步明确消费者、提供者、生产者、以及监督者等角色在城市老旧小区的服务供给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角色和职能。”

此外,陈幽泓还建议应尽快建立长效的后续管理机制。

“为了巩固旧住宅区整治改造成果,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要在尊重群众意愿、考量居民支付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整治改造后住宅区的维护管理长效机制。”陈幽泓说,对于居民收入水平相对较高、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推行不同等级的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对于居民收入水平较低、尚未具备引入物业管理条件的,可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居民共同负责住宅区的维护管理。(记者 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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