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平台不得滥用避风港原则(2)
时间:2019-07-20 20:03 来源:互联网 作者:COCO 点击:次
四是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网络环境下,相对于传统媒体,其他人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更加容易,著作权人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更容易受到侵害。 五是剽窃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署名权和复制权。剽窃他人作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完全或大部分照抄著作权人的作品;另一种是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著作权人作品的内容或形式进行抄袭。 对于侵权该如何认定?郑宁说,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准有两个: 一是接触与实质性相似,接触是指在先的作品可为公众所获得,实质性相似较复杂,要求被控侵权作品与原作品在表达上构成实质性的相同或相似,且足以影响读者对原作品的选择与评价。关于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有多种方法,如整体比较法、读者观察法、部分比较法等,通常由法院或专业版权鉴定机构综合加以判断。 二是看是否有合法抗辩事由。《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对于如何使用短视频不构成侵权?郑宁建议,一是经过著作权人授权;二是合理使用,不影响原作品正常使用,不能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平台履行应尽义务 避免构成共同侵权 短视频侵权案件中除诉讼双方外,侵权短视频所发布的平台是否有责任? 对此,张星水直言,从行业发展的角度,短视频平台作为短视频行业推动者和经营者,其对于短视频传播行为的规范及行业的良性发展有天然的高度义务和责任。但在现有侵权实例中,短视频网站往往基于避风港原则,主张自己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只负有通知删除的责任。 张星水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平台方作为短视频内容存储和链接服务的提供者,是否可以免责,还应先分析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第一,短视频网站是否明知或应知其平台上内容侵权;第二,是否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内容;第三,是否从侵权短视频中获得经济利益。 “综上,无论从何种角度,短视频平台都无法基于避风港原则,对热播影视、综艺及知名体育赛事节目等内容的短视频侵权行为免责。”张星水说。 在郑宁看来,避风港原则确实存在例外的情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红旗标准”称,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对于平台是否属于“应知或者明知”,主要从如下几方面进行认定:一是被诉侵权内容的类型、知名度、明显程度;二是侵权持续时间;三是平台是否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四是平台是否主动进行了选择、编辑或者其他推荐性的主动行为;五是平台是否从中获取直接经济利益。 “因此,如果短视频平台在接到侵权通知后没有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或者明知或应知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郑宁说。 郑宁直言,短视频侵权案件频发的原因主要是侵权收益大,侵权成本低。她建议,一是加强短视频版权登记;二是通过区块链等技术加强侵权取证、存证;三是加大行政保护力度,完善行政投诉和行政处罚;四是加大司法保护力度;五是短视频平台加强内容审核;六是行业协会加大自律力度。 “未经许可表演他人作品,网络直播平台也应在知晓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这些问题,应通过立法明确直播平台责任;创建共同网络监管模式,健全集体管理体系,设立专门应对此领域问题的机构;加强相关宣传,唤醒公众权利意识。”张星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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