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凯歌举报up主吐槽视频 玻璃心还是正常维权?(2)
时间:2021-01-08 00:09 来源:互联网 作者:Kim 点击:次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娱乐法律师徐晓丹表示,法律并不是无限拔高道德标准,它是一个最低的道德标准范畴。“我们对他人做评价的时候,我们自己心里面会有一个平衡和考量。网上吐槽的视频,有一些涉及到了对陈凯歌个人的不当言论,比如一丘之貉、狂妄自大、目中无人,对陈凯歌而言是一种人身攻击了。” 徐律师表示,根据新颁布的《民法典》对名誉的定义,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如何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评价?徐律师认为,不管是对影视作品,还是对演员、编剧、导演的评价,首先应做到对事不对人。徐律师建议,应该保持客观、理性、中立、克制的态度,而不是用冲动的言论,或者以博眼球和关注度为目的去评价。 B站截图 ——公众人物要对批评言论多容忍吗? 那么,公众人物相较于普通人来说,对于公众言论有什么不一样的标准?上海大成律师事务所李伟华律师表示,公众人物对于公众的言论,尤其是批评的言论应当具有较高的容忍度,可以说这是各国相关法律实践中的通识。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观点,其认为公众人物相对于普通人来说,在相对更大的范围内为人们所关注和了解,并拥有普通人不具备的公众影响力、社会知名度、关注度、影响力、号召力等特有利益,他们在享有这些利益的同时,便应当受到一定制约机制的约束,其权利,尤其是名誉权、隐私权也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那么在判断公众人物容忍度的边界时,李律师认为,可以考虑几个原则: 一个是公众人物个人的权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既不能因为公众人物的名誉权而牺牲应当受保护的公共利益,又不能仅仅为了大多数公众的关注和好奇,便无限制地要求公众人物对此容忍。 二是非盈利性的原则。将公众人物的隐私或私生活作为卖点和盈利手段的行为是严格为法律所不能容忍的。 第三便是真实性原则。公众人物权利应当受到限制,但并不意味着公众人物对于虚假、错误的信息披露具有容忍的义务。 对于文艺作品评价的边界,李律师认为,最重要的边界就是对作品本身的好坏评判,不要恶意攻击诋毁和导演的人身。 就这次b站up主的视频来说,视频中,如果是对于陈凯歌导演在节目《演员请就位》改编导演的作品片段内容本身进行评价,比如认为其导演的《门徒》片段角色造型不佳、台词不合逻辑,这些都是合理的作品评价的范围。 但是如果不仅仅是评价作品,转而对导演本人的人格、人品进行攻击,用一些人格侮辱的词汇和表达,便很有可能越过了边界,造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这是最重要的边界。 视频截图 观点:创作者放松心态,up主也要知法守法 “我接受对我的电影的一切评论。”陈凯歌曾在节目中表示。而在该事件发生后,这句话也引来争议。 有网友认为,陈凯歌说的接受一切评论,是接受好评,不接受差评。但也有网友认为,对作品的客观评价和对人格的侮辱应该分清楚。 互联网时代,文艺批评的主体变得大众化,人人都是评论家。评论五花八门,不够专业,但优点是真实鲜活,其中也有真知灼见。此外,在互联网环境中,对话和互动成为核心要义。创作者不妨放松心态,多些交流,少些包袱。 不过,当下影视作品的评价也在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力,甚至成为各方角力的舆论场,其中也有非理性、炒作或蹭热度的行为。对于up主们来说,在表达观点时也要多些谨慎,把好关,知法守法,避免侵权。(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