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商业银行德州分行“阴阳合同”现形记(2)
时间:2019-02-21 16:20 来源:互联网 作者:大棒槌 点击:次
翟先生提供的资料显示,在550万贷款还款当日,德州分行再度与山东绿环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后者放贷550万元,期限是12个月,从2016年10月26日至2017年10月26日。担保方仍然是德州华业。翟先生表示,他对此毫不知情。 截图:威海市商行德州分行与山东绿环借款合同(2015版) 截图:威海市商行德州分行与山东绿环借款合同(2016版) 阴阳合同现形 企业出现不良征信 两年前埋的祸根,几轮折腾,再次出现了问题。 2017年3月30日,山东绿环因为无力偿还贷款,威海市商业银行德州分行在合同到期前,向当地法院提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 在这场诉讼过程中,德州分行以《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证据,要求德州华业公司履行担保责任。 “最高额保证合同以及山东绿环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都是从法院拿回来的,之前不知道有这个合同,后来发现这个合同没有编号,法人也不对,才意识到这个两个合同都有问题。”翟先生称。 截图来源:山东华业版本 截图:威海市商行德州分行版本 翟先生表示,银行在法庭上提交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他也是第一次见到,虽然签署日期都是2015年10月29日,但是他手上的《保证合同》与银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无论内容还是条款都不一致。 另外让翟先生错愕的是,银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德州华业公章和他本人的签字也并非伪造,这让他百思不得其解。他一度怀疑是银行工作人员在签署合同时做了手脚。 截图:威海市商行德州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合同名称骤然多了两个字,山东华业要履责的担保内容差了不止一星半点。 根据翟先生提供的资料,新浪金融曝光台注意到,翟先生手中的《保证合同》中仅强调“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即保证人履责便可,担保赔付金额有很大调节空间;而银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却直接强调“如保证人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按实际履行的金额对其担保的最高余额做相应递减”,即直接敲定保证人要按最高金额履责赔付。 对山东华业来说,若是按银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来执行担保,赔付的资金瞬间放大10多倍。 翟先生对银行的这份《最高额保证合同》提出了其他质疑。“《最高额保证合同》所签署的日期为2015年10月29日,此时该行法人应是于建刚,但此合同法人印章是姬刚。姬刚是2016年6月1日起担任威海银行德州分行行长,2016年6月3日工商登记才变更为法人。新行长没上任就能盖章了?” 截图:天眼查 2017年2月,翟先生向德州银监分局和当地公安机关进行了举报,德州银监分局已责令威海市商业银行德州分行按内部管理规定予以追责,并与企业积极协商,妥善处理相关问题。目前,威海市商业银行德州分行已经免除了德州华业的代偿责任。 翟先生表示,自己的企业无辜被牵连到威海市商业银行德州分行与山东绿环的贷款纠纷中,导致企业出现不良征信,向金融机构融资贷款时处处碰壁,给企业发展造成了重重阻碍,他要求威海市商业银行德州分行积极履行责任,为企业消除不良征信记录。 银行回避合同问题 不良征信影响企业 对于翟先生反馈的问题,新浪金融曝光台致电山东绿环,该公司相关责任人表示,与山东华业关联企业的“互相担保”协议已经结束,山东绿环的贷钱也已经还完。对于“二次贷款的问题”,其表示不清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