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郸一企业改制六年未果 法院判决难抵个人质疑(2)
时间:2019-02-27 03:53 来源:互联网 作者:Kim 点击:次
李平方告诉记者,至2016年,4年间,张宏涛主政的邯郸产权交易中心曾多次致函商务局,称有人反映大宇公司也不符合受让条件,请求对大宇公司复审,“(交易中心)以‘有人质疑大宇公司不符合条件’为由,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拖延”。 2016年,邯郸产权交易中心整合成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后,张宏涛出任该中心书记。在其办公室内,张宏涛向记者展示了关于储运公司改制的厚达数百页的材料,并允许记者对其中部分材料拍照。 记者查阅上述材料获悉,自2012年10月起,邯郸产权交易中心先后多次向邯郸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邯郸市市政府等部门写“汇报”,并在“汇报”中阐述自己的观点,认为邯郸市商务局设立报名条件,将愿出高价的优良企业世强公司拒之门外有失公允,涉嫌国有资产流失,“当前应抓紧时间做世强公司和部分职工群众的思想工作”、“期待各种质疑得到处置意见或者处置方案后再实施产权交易”。 在多份汇报中,交易中心未提及世强公司伪造报名材料的事实,只称其为优良企业,愿高价竞拍储运公司。 几年间,邯郸产权交易中心不仅委托律师事务所就此事出具法律意见书,张宏涛还亲自给邯郸市商务局局长写信,称“贵局在储运公司产权转让问题上犯了两个低级错误,同时也是原则性错误。” 就邯郸产权交易中心的质疑,李平方回应中新网记者称,依照自2004年2月施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3号令)第十五条,“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邯郸市商务局为保证国企顺利改制,设定条件有法可依。 “商务局设定的条件是经过产权交易中心公示了的,谁都可以报名,这怎么能是内定呢?”李平方说,按照邯郸产权交易中心的要求,邯郸市商务局曾向大宇公司下发了复审的函,大宇公司要求在复审前,就几年间因为拖延改制而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核算赔偿。此后,复审一事不了了之。 针对双方的推诿,2015年2月,邯郸市监察局曾在《关于加快推进邯郸市对外贸易储运有限公司产权转让工作等有关问题的建议》中称:市交易中心相关人员未采取符合规定程序的方式进行沟通协商、解决,而是把矛盾上交,对提交给市政府的请示报告和报市企改办的请示报告没有进行跟踪,存在不作为、慢作为问题;市商务局、市国资委相关人员存在工作不积极、不主动、慢作为问题,导致储运公司产权转让长期搁置。并建议分别对张宏涛、李平方等人进行诫勉谈话。 张宏涛:法院不懂法 对于交易中心的做法,大宇公司法人刘素芳感到不解:“张宏涛曾多次告诉我,让我找世强公司协商,世强公司不同意退出,就不能交易。我不理解,为什么我的合法交易,要经一个材料造假者的同意?我认为,张宏涛实际成为了世强公司利益的代言人”。 2016年5月,迟迟等不到结果的大宇公司将邯郸产权交易中心告上法庭,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邯郸产权交易中心认为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未再继续往下进行程序”,判决邯郸产权交易中心对储运公司整体产权转让的产权交易履行法定职责。邯郸产权交易中心随后上诉到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1月29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面对法院判决,张宏涛依就坚持自己的主张。在一次大宇公司负责人和律师与张宏涛的谈话中,张宏涛称“法院瞎XX判”。这一点,在交易中心随后给邯郸市法制办、市政府等部门的“汇报”中亦有体现。 2017年7月,交易中心在给邯郸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请示意见》中写道,“我中心对法院的判决意见是……法院对储运公司一案的审理,没有坚持公平与正义的原则;没有展开法庭调查;没有透过现象看本质;没有考虑客观实际,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不了解掌握国有产权转让法规,不懂得国有产权转让程序。” 张宏涛告诉记者,他不服终审判决,曾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再审申请,但被驳回。 “我咨询过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得到的答复是,请示、汇报、打电话就是履行法定职责。”张宏涛说,在法院终审判决后,他曾向邯郸市政府做过请示,得到了“市交易中心向市法院做好解释工作”的答复,他此后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做了咨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