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随着我市殡葬改革的推进,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总体发展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玉溪市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和《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推进殡葬改革健康发展,现就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主导,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和殡葬事业发展的需要,以集约化、标准化、生态化建设为基准,科学合理地确定农村殡葬基础设施的布局、规模和数量,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科学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发挥殡葬改革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服务大局。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兼顾经济发展水平、丧葬习俗和城镇发展实际,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2�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和公益性公墓建设要求,科学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节约用地,集中发展。
3�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认真贯彻殡葬法规政策,加大殡葬法制建设力度,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促进农村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4�以人为本,为民服务。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出发,不断提高殡葬服务、管理能力和水平,保障农村群众丧葬需求。
5�开发与保护相结合。充分利用农村公益性公墓资源,综合开发,保护自然环境,突出生态化建设。
6�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注重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积极发动农民群众参与。
二、目标任务
2013年完成市级已补助资金的100个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2015年末,实现乡(镇、街道)农村公益性公墓全覆盖,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覆盖50%的村委会;2020年农村公益性公墓覆盖所有的村委会。
三、主要措施
(一)规划选址
各县区要根据辖区内人口数量及分布状况、地域情况、交通状况等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组织发改、规划、民政、国土、林业、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对辖区公益性公墓建设进行专项规划。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选择在荒山、荒坡或不宜耕种的瘠地上建设,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湖泊、河流、引水堤坝以及公路、铁路两侧面山上。
(二)建设要求
1�农村公益性公墓除少数边远山区外,一律按骨灰公墓规划建设。
2�乡(镇、街道)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可与乡(镇、街道)统筹合建。
3�人口较为集中、土地较少的地方,鼓励、支持建骨灰堂(骨灰存放格位)。
4�建成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要实现绿化全覆盖的目标,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5%。
5�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满足骨灰处理多样化的目标。即树葬、花坛葬、壁葬等骨灰处理方式。
6�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实现农村公益性公墓健康发展的目标。
(三)建设标准
1�以人为本,公墓建设公园化、园林化。既建公墓,为农村居民提供安葬场所,又建公园,绿化美化荒山。
2�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根据辖区人口数及6‰的死亡率计算确定。建设实行一次性规划,分期建设。按50年需求规划,首期规划建设满足10年使用。
3�墓区建设不砍伐原有乔木,尽可能保留灌木,要求依山就势进行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要达到绿化全覆盖,乔木种植率达80%。
4�墓区及道路标准。
(1)进入墓区道路宽一般在3-4米左右,路面尽量用砂石铺垫,道路设置会车点。停车场的大小根据安葬量进行规划,路面和场地用嵌草砖铺装。
(2)骨灰单双墓占地面积(指硬基面积)每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碑高不得超过80厘米、宽不得超过60厘米,不准建石围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