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作为平台经济时代的新型核心生产要素,数据的开放共享,是平台经济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提升平台经济服务质量的内在要求。2021年1月19日,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竞争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大学市场监督法治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区块链研究院,联合举办了“数字经济研究联盟第三十次会议暨落实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研讨会。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玉辉分享了日本反垄断法修订的最新进展,并对日本反垄断法实施经验进行总结。她指出,日本反垄断法于2013年、2019年分别进行了两次重要修订,修订的核心为强化反垄断法执法及制裁的威慑作用。日本对于反垄断法的制裁强化措施包括三个方面,分别为:修订课征金计算方法、活化课征金减免制度、构建多元化的反垄断法解决机制。
第一,修订课征金计算方法。具体包括,通过延长算定期间、增加不当得利为算定基础,进而提高整体课征金的算定基础;对课征金算定率进行大规模修订,废除按照行业的差异设定不同课征金算定率的做法,实现算定率一体化;扩大课征金加罚制度的适用范围,并对追罚主体进行修订。
第二,活化课征金减免制度。具体包括,废除减免制度的申请者数量限制,给予全部参加者减免机会;创新性地引入“附加减免”,根据企业对案件查明的协助程度给予不同比例的课征金减免。
第三,构建多元化的反垄断法解决机制。具体包括,以公正交易委员会行政执法为核心;强化反垄断相关的刑事制裁和民事诉讼制度;将原本属于行政机关的垄断案件争议最终解决权交由司法机关。
此前,大型数字平台如Google滥用市场支配地位、Facebook限制和屏蔽开放平台接口(API)等案,均已被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或处罚。在我国,作为社交软件平台的微信实施了与Facebook类似的垄断行为,前后封禁了钉钉、抖音、飞书、小红书等多个第三方应用;京东、拼多多等数字平台系统之间的封禁行为也不胜枚举。由于平台经济带来的竞争问题具有一定普遍性,因此遏制大型数字平台的垄断行为已成为各国立法主流。
王玉辉对日本反垄断法的实施经验进行总结,概括为“立足国情、量化立法、协商民主、正当程序”四个主要方面,为我国反垄断法改革提供重要的借鉴意义。
首先,反垄断法需要立足于本国实态进行本土化改革。例如,日本反垄断法立足于“寡头垄断的非竞争性市场结构”、“大企业与中小企业悬殊规模差的二元经济结构”、“流通领域封闭性、排他性强的市场结构”的国情进行立法与改革。
其次,反垄断法需要量化立法。例如,日本为防控垄断案件自由裁量权被滥用,普遍采用量化立法和固定式立法,并通过具体化、类型化的立法模式对量化立法予以细化,弥补普遍适用量化范式的潜在弊端。
再次,反垄断问题的化解需要倚重官民协商。例如,日本构建了“协调恳谈会”制度,高度重视反垄断案件中官民双方的意见交换程序。
最后,应当健全正当程序以实现控权和保障。例如,日本强化反垄断相关的刑事、民事制度,在废除公正交易委员会审判制度,将垄断案件行政制裁争议的最终解决权交由司法机关后,建立了完备的意见听取程序,旨在通过程序保障规范垄断案件处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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