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毅)近日,记者从区检察院获悉,12月17日,我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鸭江镇农民刘某等5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涪陵区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被告人刘某等5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刘某等人拘役2至5个月不等刑罚,并承担民事生态修复费用2.8万元。
今年4月30日,被告人刘某、张某某等5人在明知禁渔期禁止捕鱼的情况下,仍在鸭江镇双河园村大溪河“烟洞”电站下游水域,使用“甲氰菊酯”化学药剂毒鱼。当天,5人到达禁渔区后,在河水中先后投放7瓶“甲氰菊酯”杀虫剂,捕获武昌鱼、青鱼等10余斤,另有各种大量死鱼遗留在河面。
案发后,经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刘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刘某等5人同时应承担破坏生态资源的民事责任,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院长江水产研究所评估:被告人刘某等人使用“甲氰菊酯”毒鱼,导致生态破坏,造成下列损失:毒鱼当天成鱼资源潜在总损失量大约为50千克,幼鱼损失量约为5.8万尾,团头鲂和青鱼的幼鱼间接损失量分别约为0.825万尾和0.45万尾。
上诉案件查证完毕后,区检察院按照管辖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至涪陵区检察院进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而后涪陵区法院审理作出了刘某等5人拘役2至5个月的不等刑罚,并承担民事生态修复费用2.8万元的判决。
截至目前,刘某等5名被告人已足额缴纳生态恢复费用2.8万元,用于区农业渔政部门组织鱼苗放生,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