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温州一中通快递员强奸女客户未遂,目前已被刑拘,事件至今已过去三天,受害人告诉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中通官方始终没有出面道歉和慰问。受害人小柔(化名)的代理人表示,将对中通快递提起相应的索赔程序。
2018年9月14日下午5时许,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渔械新村,正在家中打包行李的小柔等到来取件的中通快递员,可当快递员确认小柔独自在家后便欲对其实施强奸,目前,张某因涉嫌强奸未遂被公安机关依法刑拘。
小柔从派出所回到住处之后,陪伴她的闺蜜和朋友接到了全国很多媒体和热心市民打来的电,大家安慰她的情绪,并对实施侵害的快递员表示愤怒。而案件已发生三天,中通快递官方却一直保持沉默。小柔告诉法制晚报记者,至今未接到一个中通官方的慰问或道歉的电话。
小柔说,事后也跟中通的人联系过,从派出所出来之后,担心自己的快件被涉案快递员拿走,而该人又被警方采取强制式措施,弄不好东西丢了。于是就重新拨打客服电话询问自己的快件。
小柔告诉记者,两名中通工作人员先后加了她的微信,都是在她从派出所出来之后收到的加好友邀请,其中一位自称是“中通快递分公司张总”,只说了两句话:第一句“在吗”,第二句“你那个快递寄件人叫什么?”并没有表示歉意。
而另一个微信,小柔怀疑是涉案快递员的号码,发来两条微信,重复说了两遍“快递的事情联系1508855xxxx,之前的人已经离职。”小柔称,不知道是中通从警方拿走了涉案快递员的“工作电话”,还是嫌疑人在警方刑拘之前发出的“尽职尽责”的通告。
律师说法:若快递员强奸未遂犯罪事实成立 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资深律师周兆成认为,受害人被中通快递员侵犯后,曾给中通快递公司客服打电话投诉,诉说自己遭遇,但到目前为止,中通快递公司在与受害人联系时对快递员强奸未遂事件闭口不谈,可以看出中通快递对受害人被该公司快递员侵害持一种漠视态度。中通快递理应从人道主义的角度进行谴责施害者并同情受害者。但是,中通快递目前的态度,其实比快递员实施性侵行为,对受害者的伤害更大。
周兆成律师指出,中通快递应该拿出最大的诚意进行信息公开,加大力度处理有关责任人,并进行深刻反思,对快递业务中的安全隐患进行大排查。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根据我国法律,强奸未遂将面临什么样刑罚?
周兆成律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我国《刑法》对犯罪未遂规定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如果快递员强奸未遂的犯罪事实成立,其所属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周兆成律师:有人认为快递员涉嫌强奸女客户未遂,快递公司没有指使、参与或协助该快递员强奸女客户,不存在民事法律中的过错,所以快递公司也不应该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这一说法显然是错误的。
因为本案与其他案件不同的是该强奸未遂犯罪行为是快递员在上班期间,犯罪嫌疑人利用其快递员的便利身份实施的侵害行为,受害人面对快递员没有丝毫防备之心,结果打开门,直接“引狼入室”。而且按照快递公司的说法,该快递员还在岗前培训期间,还没有正式考核合格。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让其单独送快递。由此可见,快递公司在快递员的管理上的确存在过错。单从这一点上说,如果快递员的犯罪事实成立,快递公司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再退一步说,即便该快递员是正式员工,只要是在履行送快递工作过程中,发生犯罪或侵权行为,从而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失,也适用针对单位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即单位替代责任,说白了就是单位替员工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再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看,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简称安全权,安全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人身安全权在这里是指生命健康权不受损害,即享有保持身体各器官及其机能的完整以及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从这个角度说,中通快递对对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也肯定是责无旁贷。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受害人应该如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