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莫焕晶具有放火的坚定意志,没有中止放火的意图与行为,更未有效防止火灾的发生,对放火造成的严重后果并非没有预见,而是明知会造成严重后果仍听之任之。在起火后有一定的施救行为,但没有有效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在接受警方讯问时,莫焕晶没有主动承认放火事实,并无投案的主观意愿。
认定
究竟有没有放火的主观故意?有!
(本文转载:石家庄传媒网:)浙江省高院认定,莫焕晶在案发当晚赌博输光钱款后,自身经济状况已陷入无法自救的困境,结合其通过放火再救火以博得感激再次借款的供述,足以证明莫焕晶有故意放火的犯罪意图。
手机电子物证检验报告证明,莫焕晶使用的手机在案发前一日中午、午后及案发当日凌晨2时11分至4时18分,多次搜索有关打火机燃烧、爆炸,家中窗帘或电线起火以及火灾原因、火灾图片、火燃烧速度、火灾刑事责任等关键词信息。前述手机搜索记录,足以证明莫焕晶有放火预谋。
莫焕晶故意用打火机点火,引燃书本及客厅窗帘、沙发等易燃物,最终引发严重火灾,其点火行为明显属于故意的放火行为。根据消防部门认定,现场起火点位于客厅南部中间偏西位置,在案证据可认定该处沙发、窗帘系最早起火的屋内物品,而按莫焕晶关于先用打火机点书本,以为未被点着再寻找报纸点火过程中发现窗帘起火的辩解,反映出其具有放火的坚定意志,也没有中止放火的意图与行为,更没有有效防止火灾的发生,不符合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
故辩护人提出莫焕晶只实施点火行为、没有放火故意,引燃窗帘系意外起火、应定失火罪,放火存在中止行为的意见,显然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