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近日,《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送审稿)》(简称《条例》)在广东省司法厅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条例》专门明确了中小学教师的管教权和学校合理的教育惩戒措施。
《条例》提出,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
消息一出,在社会上掀起了不小的讨论,有声音质疑,如此立法,是否会让教师体罚学生找到借口?
事实上,背后存在误解。教师和学校对学生拥有惩戒权和管教权,这已为《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所规定。但长期以来,教师惩戒权的界限、范围缺少法律法规规范,这在现实中带来两个后果:一方面,教师不敢正当惩戒学生;另一方面,教师体罚学生的现象却相当严重。
厘清教师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的界限,明确惩戒权使用的情形,事实上已非常急迫。
近年来,教师不敢“管”学生,在诸多学校并不鲜见。一个极端的案例是2008年的“杨不管事件”。
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吴店中学的两名学生在上课时打架,导致其中一人死亡,授课教师杨某某选择站在三尺讲台上充当“看客”,并未加以制止,而是继续上课直至下课。杨老师因此被称为“杨不管”。
作为教师,没有行使管教权,一时间社会各界对杨老师提出了批评。但杨老师为什么没有加以制止?
一个值得注意的背景是,就在半年前,同样在吴店中学,发生了一起轰动全国的血案。一名姓刘的学生用菜刀砍断了班主任的4个手指,原因竟是前一天下午该学生上学迟到后被老师批评。
管教甚至惩戒学生,是各国教育法律中普遍赋予教师、学校的权利,甚至被一些学者认为是教师的权力。
比如,在美国,学校对学生的惩罚权并不限于对严重违纪行为的处分。对于任何一种程度还不是十分严重的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的举动,学校和教师也会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最通常的做法是放学后将其留下,教师和管理人员还可以选择其他的惩罚方式,比如警告或斥责、召开学生会议、变更课表、停学、暂扣违规物品、通知家长等。
但在我国,法律法规并未明确教师惩戒权行使的情形和方式。
河南师范大学教育法律与政策研究所所长刘冬梅2015年对河南省近千名中小学教师的问卷调查显示,认为教师拥有惩戒权的人只占56.1%,而认为“没有”者竟达29.2%。有68.2%的人表示有“不敢惩戒学生,怕惹麻烦”的想法。
但另一方面,调查中发现,对学生的违规行为,教师一般采取的方式中,有15.4%和29.5%的人选择罚跑步和罚站。此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也相当严重。
刘冬梅认为,教师在惩戒学生过程中,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如何区分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
因此,对惩戒权立法已是现实需要,亦是国外通例。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校长或教师可以根据教育上的必要,按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学生进行惩戒。我国台湾地区制定的《教师辅导及管教学生办法》明确规定了教师惩戒权,并对惩戒原则、惩戒方式等做了详细规定。
甚至一些国家和地区将教师惩戒权的授权原则上溯至民法典。有专家认为,这可以为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提供启发。
广东省正在征求意见的《条例》对此进行了尝试,其中明确规定: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这是独立于学生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违法犯罪处理之外条款。
同时,《条例》对教师行使管教权也有明确条件限制,学校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应当遵守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准则,不得侮辱、殴打、体罚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