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在鉴定书里的漏犯
2018年10月22日,经山东省肥城市检察院依法追诉的漏犯张岚,被肥城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漏犯之所以能被追诉,在于办案检察官细致审查案卷,将被害人受伤经过予以还原。
2017年8月,赵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移送肥城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但被害人钱小红对这个结果并不满意:“当时打我的,除了赵瑜还有张岚,办案机关只抓了赵瑜。”面对被害人的不满,办案检察官没有急于解释,只是告诉钱小红:“等事情调查清楚了,一定给你一个满意的答复。”检察官明白,故意伤害是最常见的罪名之一,经验丰富的办案民警只移送审查起诉赵瑜一个人,肯定有他们的理由。查明事实,找出依据,是解决问题的基础。
赵瑜是肥城市陶阳矿的一名普通矿工家属。2016年10月,在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中,赵瑜的丈夫和姐夫双双丧生。因为赔偿金分割问题,赵瑜与婆家一直争执不下,闹得不可开交。张岚是赵瑜的娘家嫂子,被害人钱小红是赵瑜的妯娌。
2017年1月20日上午,赵瑜在张岚的陪同下来到肥城市法院,与婆家人再次协商赔偿款分配一事。钱小红向着婆婆,而张岚则帮着赵瑜争辩。言语不和,张岚开始动手撕扯钱小红。11时许,张岚一边用手拉扯一边拿包打砸钱小红。与此同时,赵瑜从一旁踢了钱小红右腿一脚。钱小红倒地,当场受伤。整个过程,都被法院的监控录像记录下来。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钱小红右膝前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当地公安机关据此对赵瑜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认为,故意伤害罪要求轻伤以上的损伤后果,虽然张岚和赵瑜一起打了被害人,可导致这个轻伤后果的最直接原因,是赵瑜的那一脚踢踹。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张岚的拉扯、打砸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轻伤以上的损害后果,是不能追究张岚刑事责任的。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厮打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张岚的厮打行为与被害人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因此,公安机关只移送审查起诉了赵瑜。
“究竟是不是共同犯罪,得拿出一个确切的依据。”办案检察官列明需要补充侦查提纲,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随后,办案民警针对钱小红的受伤情况,对相关证据材料又进行了一系列的补充。经过补充侦查,钱小红除了右膝部的损伤外,其他部位的伤情都没有达到轻伤以上程度。“张岚的拉扯、打砸行为与被害人右膝部损伤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呢?”该院公诉部门集体研究这个案件时,邀请了法医一同参与讨论。
“右膝前交叉韧带断裂,右膝外侧半月板碎裂……”就鉴定书里这个损伤的形成方式,法医提供了一个专业的解释:“一般情况下,半月板紧粘合在关节面上,在诸多韧带的保护下,不会发生移动,是不容易受伤的。但当膝关节处在‘半屈曲’时,如果受到外力作用内翻或外翻,关节就会对半月板形成研磨力,从而导致半月板的损伤,同时还会造成前交叉韧带的损伤。”
“就是说,如果被害人正常站立,那种程度的踢踹不会导致这么严重的损伤?”在得到了肯定的回答后,办案检察官意识到案件有了新突破。通过反复回放案发时的监控录像,检察官发现:在厮打过程中,由于张岚一直拉扯被害人,致使被害人处于一种“半蹲”姿态。视频中,在被赵瑜踢踹时,被害人的右膝关节就是处在“半屈曲”的状态。由此可以确定,张岚的拉扯厮打行为与赵瑜的踢踹行为共同作用导致了被害人的轻伤后果,属于共同犯罪。张岚的行为与被害人的伤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肥城市检察院决定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张岚依法进行追诉。
检察官在全面掌握案情的基础上,专门查阅了医学方面的有关资料,针对出庭预案中的专业性证据作了充分的准备。庭审中,检察官有理有据地分析了被害人的受伤过程,提出张岚、赵瑜两人共同导致了被害人的轻伤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0月22日,肥城市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张岚、赵瑜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