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昨日发布。据意见稿,住房保障规划中,安居型商品房建设筹集数量为住房建设筹集总量的20%左右。出售的安居型商品房在一定年限内实行封闭流转,租金、售价为届时同区域同类型市场商品住房的50%左右。
租售价为市价一半
《办法》所称安居型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租售价格和处分条件等,面向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等条件的户籍居民配租配售的住房。
除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房源供需矛盾突出的区以外,其他区每年度应当划出不低于20%的安居型商品房房源,由市主管部门统筹调剂。
据意见稿,安居型商品房的租金、售价为届时同区域同类型市场商品住房租金、售价的50%左右。市主管部门负责委托专业机构定期评估市场商品住房租金、售价。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水平以及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对安居型商品房的租售价格进行适时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购房人可转让或申请回购
《办法》对安居型商品房在一定年限内实行封闭流转的制度做了具体安排:首先,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至取得完全产权前,可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转让,也可向原产权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申请回购。其中,签订买卖合同未满3年的,只能向原产权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申请回购。
其次,规定了封闭流转期间的回购价格和转让价格,具体如下:签订买卖合同未满3年,向原产权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申请回购的,回购价格为原购买价格;签订买卖合同3年及以上,向原产权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申请回购的,回购价格为原购买价格加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签订买卖合同3年及以上,面向在册轮候人或者符合《办法》申请条件的对象转让的,转让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市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并提供指导价格。文/本报记者 朱开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