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女童横穿马路又突然返回被车撞 交警认定人车各担责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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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3 12:02
来源:互联网

  6月21日,西安市民王先生向华商报反映,今年4月6日,他遇到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一名5岁女童骨折,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对于这样的事故认定,他并不认同。

  发生交通事故女童骨折

  交警认定双方都有责任

  王先生说,事发时,他在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一名女子带着小孩横穿马路,当时他已注意到两人,打方向试图从两人身后经过,就在车即将从两人身后经过时,小孩突然返回,撞到车后保险杠导致骨折。事后,他将女童送到医院,他以为这起事故并非他的责任,没想到被认定要承担50%的责任。

  司法鉴定书证实了撞击位置在车辆左后方。

  事故认定书显示,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发生经过:2019年4月6日晚8时20分,王某某驾驶轿车沿府东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适逢范某某带领5岁女童沿府东一路由西向东横过道路步行至此。在女童后退过程中,王某某的车与女童发生碰撞,造成女童受伤,事后王某某将车移动致无事故现场。

  根据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交警部门认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一个原因;范某某带领女童横过机动车道,未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在车辆临近时折返是造成事故的另一个原因。

  司机送伤者导致无事故现场

  申请事故复议被驳回

  交警部门认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警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因此,王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受伤女童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中途倒退、折返。因此,女童监护人范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认定下达后,王先生提出复议,要求撤销该事故认定书。

  他认为,事发后,他驾车送伤者去医院才导致无事故现场。另外,事发时他在规定车道行驶且没有超速,没有违反相关法规,而事故形成的原因是范某某带领女童横穿机动车道,在车辆经过时折返才造成交通事故。因此,范某某和女童应付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最终,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复核认定,该事故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决定予以维持。

  车主拒绝赔付

  女童家属提起诉讼

  交警部门表示,根据相关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尤其是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驾驶人应该保护现场,如果需要使用事故车辆抢救受伤人员,应当标明伤者位置、车辆位置等再离开,否则就是违反相关规定,要承担部分责任。

  目前,女童家属已经起诉了王先生,案件将在7月2日开庭审理。

  起诉状显示,此次事故造成女童右胫骨骨折,住院期间共花费24000多元,因该事故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但该车主拒绝赔付。因此,起诉涉事司机以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精神抚慰金共25000元,其余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当待司法鉴定后再定。

  昨日,华商报记者联系到女童家长。家长表示,事故认定出来后他们曾和涉及司机协商解决,但对方不同意,对方申请复议也被驳回了。既然协商不成,我们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知道一下

  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咋承担

  行人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一位事故科民警表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另外,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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