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院对两起毒品犯罪案件的两名罪犯执行死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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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4 05:02
来源:互联网

  被告人辛龙福购得前述甲基苯丙胺后将部分贩卖给吸毒人员。2015年3月26日,辛龙福在青岛市城阳区再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扣辛龙福随身携带的甲基苯丙胺l4包,并从前述空置房内查扣甲基苯丙胺52包,该66包甲基苯丙胺共计重1631克。

  最高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辛龙福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辛龙福提出犯意,提供毒资,约购甲基苯丙胺,又指使同案被告人文学哲前往广州联系上家进行交易,还直接将购得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牟利,对促成毒品交易起更大作用。辛龙福驾车搭载文学哲跨省长途运输甲基苯丙胺,在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辛龙福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100余克,数量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辛龙福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借患病未被收监执行之机贩卖毒品,又在取保候审期问再次贩卖、运输毒品,系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对其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应依法并罚。裁定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对被告人辛龙福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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