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一年多,凯瑞德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事有了最终定论。
17日晚间,*ST凯瑞发布公告称,7月16日收到证监会" target="_blank">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证监会认定,凯瑞德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诉讼的行为构成违法违规,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证监会对原公司董事长、实控人吴联模等九人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合计48万元的罚款。
公告截图
据了解,早在2017年12月19日,中国证监会对凯瑞德发出《调查通知书》,因其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规定而被立案调查。此后,吴联模因涉嫌信批违法违规也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7月16日,证监会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认定:凯瑞德存在两项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未按照规定披露与阿克苏信诚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重大诉讼。
详细内容为:2013年2月5日、3月7日、4月11日,凯瑞德先后与阿克苏信诚签署3份借款协议,分别借款3000万元、740万元、700万元,担保人为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五季实业)和吴联模。由于借款期限届满后凯瑞德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阿克苏信诚将凯瑞德及担保人第五季实业、吴联模起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阿克苏中院2015年10月14日和16日对上述3起诉讼作出判决,2016年1月15日作出执行裁定书。2016年3月28日,凯瑞德归还阿克苏信诚借款。
对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凯瑞德未及时进行披露。2016年1月4日,凯瑞德在《关于公司一宗土地及房产被查封的公告》中披露了第二笔借款诉讼,但未披露其他2起诉讼;同时,凯瑞德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仍仅披露了第二笔借款诉讼,宣称“本报告期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是未按照规定披露与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之间的重大诉讼。
详细内容为:2015年5月29日,凯瑞德与德州银行西城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000万元,期限6个月,担保人为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双企集团有限公司和吴联模。当日,德州银行西城支行将3000万元借款转入凯瑞德银行账户。2015年7月31日(借款期限届满前),德州银行西城支行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前保全申请;2015年8月3日,德州中院裁定查封凯瑞德、德棉集团银行存款3500万或其他等价值财产;2015年8月26日将查封凯瑞德、德棉集团财产的民事裁定书送达凯瑞德;2015年8月25日,德州银行西城支行向德州中院起诉凯瑞德、德棉集团、双企集团和吴联模;2015年8月27日,德州中院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等材料邮寄凯瑞德,凯瑞德8月28日签收;2016年3月23日,德州中院判决凯瑞德偿还3000万元借款的本息,德棉集团、双企集团和吴联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3月29日,德州中院向凯瑞德送达判决书,凯瑞德当日签收。
对上述重大诉讼相关事项,凯瑞德未及时进行披露。同时,凯瑞德在《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中宣称“本报告期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证监会认为,凯瑞德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项之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凯瑞德在《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重大诉讼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