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宣读执行命令的现场 蒋叶青 摄
8月6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犯故意杀人罪的罪犯彭佳盛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
图为法院宣读执行命令现场 蒋叶青 摄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佳盛与被害人彭某欢(男,殁年2个月)均是平南县镇隆镇周塘村双乐一屯村民,二人是亲叔公与侄孙关系。
彭佳盛在日常生活中因琐事与被害人彭某欢的奶奶王某贤发生矛盾,遂产生要报复王某贤家小孩之歹念。
2017年3月23日8时许,彭佳盛在彭某欢家门前见到李某敏(彭某欢的母亲)抱着彭某欢,遂决定将彭某欢摔到地上实施报复,便以抱彭某欢为由骗得李某敏把彭某欢交至其手中后,随即转身用力将彭某欢摔在距其约一米外的水泥地面上,致彭某欢头部撞击地面而受伤。
彭某欢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日14时50分死亡。经鉴定,彭某欢系被钝器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佳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彭佳盛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但其采取残害无辜婴儿的方式报复他人,作案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大,后果极其严重,论罪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依法应予严惩。
法院根据被告人彭佳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彭佳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广西高院依法复核,裁定同意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复核,核准广西高院同意原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彭佳盛死刑,剥夺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蒋叶青 林浩)
(责编:木胜玉、朱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