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付斌 侯湘莹
“被告某德科技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高科技公司律师费11200元!”近日,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进行宣判,除判决被告清偿货款和利息外,还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因该案产生的律师费用。
据介绍,2017年至2018年期间,某德公司向某高公司订购了两批设备配件,货款共计282969元,根据合同约定,某高公司交付了货物,但某德公司未支付货款。
2018年12月,某德公司向某高公司出具《付款承诺书》,承诺:2019年5月31日前付清所有货款,同意支付某高公司因催款所支付的诉讼费和律师费。因未收到货款,故某高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清偿货款和利息,并支付该案律师费。
南沙自贸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某高公司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依照法律规定,对合理诉请予以支持。最终判令某德公司支付某高公司282969元货款、相应利息及律师费11200元。
“本案中,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出具承诺书,同意支付因原告催款产生的诉讼费和律师费;根据案情,被告为违约方,且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未明显偏高,故对原告要求赔偿合理律师费的请求予以支持。”经办法官介绍。
据了解,我国律师费用由谁承担,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统一的规定,实践中我国普遍采用当事人自己承担的模式。律师费用转付制度,一般是指在纠纷中由相关责任方(过错方)承担无辜方或无过错方因采取法律救济措施(如提起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的制度。
如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近几年,我国也在开展律师费转付探索,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作出规定,在部分领域把律师费视为胜诉方的损失和合理开支列入诉讼请求可追偿的范围。
据介绍,南沙自贸区法院将积极探索律师费转付制度的适用,特别是在涉及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的案件中,对违约者、不诚信者、滥用诉讼权利者、拒不接受合理调解建议者,适用该制度。对于当事人已经约定违约方承担胜诉方合理律师费的,予以支持;
对于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加大释明力度引导胜诉方增加相关诉讼请求,并在实际发生、合理幅度内支持律师费转付,以提高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减少滥用诉权的现象,促进当事人和解,兼顾公平与正义,实现形成良性诉讼环境。(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