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众精工闯关IPO 问询函牵出募投项目用地涉诉疑云(3)
时间:2019-06-13 09:53 来源:互联网 作者:Kim 点击:次
例如在第一轮问询中,上交所要求公司“分析相关诉讼事项及诉讼结果对公司生产经营及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并在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在第二轮问询中,上交所继续追问该地块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所起的作用,是否导致发行人主要资产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发行条件。 博众精工在回复中介绍,上述地块将用于公司汽车、新能源行业自动化设备产业化建设项目等建设,但并未明确提及该地块是否为公司募投项目地块。 “没有看到有针对生产经营作用等方面的具体说明,到底地块对拟上市公司今后经营、发展作用有多大,并没有直接回应。同时,如果该涉诉地块确实是公司募投项目用地,则涉嫌构成信息披露重大遗漏。基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知情权、正确的价值判断和准确的投资决策的考虑,在涉诉地块归属未定的情况下,也应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募投项目用地涉诉的所有相关信息。”吴冬律师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也认为:“如果涉诉地块属于募投项目用地,但公司没有披露,则涉嫌信息披露重大遗漏。”不过,也有资深投行人士认为,结合申报稿及两轮问询回复函,公司已披露了WJ-G-2017-066地块涉诉一事,但并未明确该地块是否为公司募投项目用地,“如涉诉地块确实是募投项目用地,那么公司的回复有避重就轻的嫌疑。我认为这虽然不属于信息披露重大遗漏,但公司应该做风险提示。” 主要资产是否涉重大权属纠纷 虽然博众精工多次强调,根据现有诉讼材料并结合有关规定分析,吴江区国土局挂牌出让WJ-G-2017-066地块给博众精工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内容、程序均合法,且不存在明显不合理,其法律效力应当予以维持。 但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曹竹平律师向记者表示,目前尚不能肯定地认为吴江区国土局胜诉已成定局。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曹竹平律师介绍,政府相关部门在土地出让时,设置产业类别是允许的,在实务中也颇为常见,“但这起案子的关键是,要求竞买人在竞买前就与管委会签订针对竞买地块的开发建设协议,是否与上位法有所冲突”? “对于平谦苏州来说,被要求先签开发合同才能获得竞拍资格,而相关部门又因为产业准入条件的限制,不和公司签合同。这样平谦苏州怎么样都无法成为竞拍人。但因为产业准入条件的限制不签合同,这能不能成为丧失竞拍资格的理由呢?”曹竹平说道。 一旦吴江区国土局败诉,WJ-G-2017-066地块的归属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根据《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按照这一规定,公司不仅要说明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也需要证明相关的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带来显著的不利影响。但我们也看到,如涉诉地块确为公司募投项目用地,即意味着募集资金投向主要就是用于涉诉地块上的开发建设,所以一旦败诉,项目建设就变成‘无本之木’了。这也是上交所在问询中一直关注的问题,就是土地纠纷到底对公司生产经营有多大影响。即使败诉被认为是非常小概率的事情,发行人及律师也应该对在败诉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及对公司持续生产经营的影响作出解释和说明,作充分的风险因素提示。”吴冬律师表示。 在吴冬律师看来,博众精工对公司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说明理由及依据并不充分:“例如,由于原告早前签有三方协议,约定涉诉地块预留给原告用于三方合作开发建设,原告也曾申请参与该地块的拍卖,公司显然应该针对其此次竞拍成功没有侵犯原告合法权益作出令人信服的合理解释。如果涉诉地块确实是公司募投项目用地,则意味着公司资产已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