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狂欢节来了 法官帮你成功避“坑”(3)
时间:2020-11-06 20:47 来源:互联网 作者:席子 点击:次
在商家的各种优惠促销活动中,有时候消费者不但没能得到实惠,反而被商家欺骗、误导。除了这起案件的销售形式,比较典型的还有商家在促销活动中虚构原价。举个例子,商家在促销中宣传“原价999,双十一仅售99”,给消费者的第一反应就是太划算了!一定要买它买它!实际上999元的原价从来没有存在过,也没有过交易记录,只是一种噱头。因此,面对着形式多样的价格欺诈行为,消费者要价比三家,参考用户评价,不要单纯追求低价跳入价格陷阱,经营者要诚信标价,明确优惠条件,不要打着促销的幌子进行价格欺诈。 案例四 七天无理由退货 是你想退就能退吗? 网购时,经常能在商品页面看到“七天无理由退货”等字样,也方便消费者在收到不满意的货物时能够申请退货。但是,也有一些商家会在网店上公开标明“本店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或者“某产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一旦消费者要求退货,就以“已提前告知”为由,不予退货,遇到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 不幸的是,小刘就恰好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小刘在某电商平台拼购活动中看中一款电脑,虽发现是第三方卖方H公司在销售,但拼购活动页面有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标示,出于对电商平台的信任,小刘决定先购买,如电脑不合适再退货。收到电脑后,小刘拆开包装后发现该电脑油漆味过大,并且性能很差,怀疑是翻新机,不到半个小时,便在网上提交了退货申请。 但是,卖方H公司和电商平台却相互推责,最后H公司告知,在销售页面的最下面一页,已标注着“该电脑属于贵重物品,一经激活拒绝退货”。小刘感觉这与电商平台首页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宣传形成冲突,是明显的欺诈消费者,便把情况投诉到工商局,H公司仍表示拒绝退货。最后小刘诉至法院,要求退货并解除合同,退一赔三。 庭审期间,H公司则辩称,店铺已明确表示涉案产品一旦激活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且小刘没有证据证明产品为翻新机,退货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小刘在H公司处购买涉案商品,双方之间建立了有效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对于小刘所提卖方承诺七天无理由退货,却以开封激活为由拒绝退货,认为卖方欺诈的主张。经查,“七天无理由退货”虽为法律所规定,但“无理由退货”并不意味着“无条件退货”,此处的“无理由”应满足法定或约定的退货条件。该案中,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证明H公司在销售页面标示了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情况,且两处标示内容相对醒目,销售过程中也设置了显著的确认程序。现小刘已将涉案电脑激活,H公司以此为由拒绝退货属于合法要求。因此,对于小刘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法官解读 网购的大部分商品是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但有些商品却不适用此规则。一般消费者网购要分三种情形来分析: 一、网购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这四类商品退货会影响再次销售,依法是不能退货的。另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是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 二、网购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时,这类商品较为特殊,需经消费者确认才可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三、其他商品,除根据商品性质不适宜退货且经过商家明示,消费者已经确认的,则商家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义务。 在现实生活中,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的厂商为防止买家以假货、山寨货冒充正品来退货,所以特殊设置了激活功能并采取个人信息注册的方式,来确认售后使用者的唯一性,保护自身的销售权益,所以该类商品一旦被激活,则必然会影响二次销售。 法官支“招” 以上案例只是大型购物节期间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冰山一角,如何让购物节成为多方共赢的狂欢,而不是法律纠纷的制造机,是摆在消费者、经营者和电商平台面前共同的课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