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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政府信息公开(2)

  (3)以400个墓位为一个单元,单元与单元之间用道路隔开,路宽1.5米,墓位前通道宽1米,墓与墓之间的隔离宽40厘米,用常绿树木隔开。公共道路两侧和公共区域种乔木。

  (4)在园区设置休息、祭祀等公共设施。

  (5)公墓管理部门提供苗木,与丧属签订义务植树协议书,每个家庭按协议要求完成种植乔木的任务。

  (四)审批程序

  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根据规划,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初审后,报县区民政局,由县区民政局商住建、规划、环保、林业、国土资源、民宗等部门同意后批准;乡(镇、街道)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由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县区民政局汇同相关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后的乡(镇、街道)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和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要及时报市民政局备案。
申请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安葬区域、建设资金、用地和规模等内容;

  3�规划设计方案;

  4�相关管理制度。

  (五)土地性质

  国土部门在审批农村公益性公墓时,遵循公墓用地不征为国有,不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通过给予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拟占用土地一次性补偿的方式,调整土地权属至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尽量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建设。

  (六)建设资金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资金由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筹集,不得向村民摊派。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各县区要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民生工程,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农村公益性公墓按期完成。同时,在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发动农村群众投工投劳。
为确保建设进度,市财政按照每建设一个乡(镇、街道)级农村公益性公墓40万元、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20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公益性公墓完成建设后,由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分别提出申请(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经乡镇、街道初审),报县区民政局,县区民政局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形成检查验收报告。由县区民政局收集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的相关资料,连同检查验收报告一并报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经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核实确认后给予补助。

  公墓建设可以接受社会的赞助,但不得以经营为目的进行投资和承包经营。可对赞助人员设立纪念碑或者功德碑。

  (七)生态建设

  推行农村生态经济型公益性公墓的目的是改善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一要坚持“以绿色为基色,以园林为载体,以文化为灵魂”的理念,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以“六化”(公园化、园林化、标准化、生态化、人性化、规范化)的标准进行建设,对原有的乔木做到不砍伐,尽量保留灌木,不得破坏原生态进行大规模的开发,坚决杜绝以牺牲环境建设公墓的做法。要依山就势,因地制宜地建设利用,提高绿化覆盖率,通过公墓建设使荒山变为森林,改善大气环境,促进生态发展,既解决集中安葬问题,又绿化荒山,成为农村群众集祭祀、踏青为一体的公园。二要加强墓区绿化。丧属在墓区及道路有植树义务,公墓管理部门提供苗木,与丧属签订义务植树协议书,每个家庭按协议要求完成种植乔木的任务,以达到见树见山不见墓的目标。种植树种和技术由辖区林业部门负责指导。
大力倡导树葬、花坛葬、壁葬、塔葬和骨灰集中存放等生态节约土地的方式安葬。

  (八)规范管理

  1�部门职责。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县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规划编制、审批、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具体的建设、管理、检查工作。相关部门要按照管理职责相互配合,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监管。县区民政局要对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组织开展年检年审工作,对年检不合格的要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能继续使用。

  2�安葬范围。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范围由各公墓建设主体划定,报县区民政局备案,公益性公墓不得接纳划定区域以外的人员入墓安葬。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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