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婧祎起诉自媒体引热议 明星肖像不是想用就能用
时间:2021-02-03 21:25 来源:互联网 作者:大棒槌 点击:次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2月3日电(记者 袁秀月)很多人都知道,商家擅自用明星肖像打广告属于侵权。那么,在微信公众号文章中用明星照片配图也会侵权吗? 2020年,一自媒体博主就因未经许可使用了艺人鞠婧祎的肖像,而被其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鞠婧祎的全部诉讼请求,鞠婧祎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2月1日,该案二审开庭。 随着《民法典》的正式实施,鞠婧祎肖像权纠纷案会否有变化?用明星照片配图会侵犯肖像权吗?我们又该如何避免? 鞠婧祎诉自媒体侵犯肖像权一审败诉 2月1日,上海一中院对上诉人鞠婧祎诉被上诉人上海沁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沁瑜公司”)、王鑫童、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创科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2019年12月13日,微信公众号“花椰菜大王”发布标题为《技术流/不动刀让颜值加分的鞠婧祎同款颅顶发型操作指南》的文章,其中使用了鞠婧祎出席“爱奇艺尖叫之夜”及其发布于个人微博的三张照片作为配图,并分析了其妆容和发型的特点。 2020年6月1日,鞠婧祎以沁瑜公司、王鑫童未经其许可,在“花椰菜大王”微信公众号以及同名微博账号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其肖像、侵犯其肖像权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沁瑜公司、王鑫童停止侵犯其肖像权的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微梦创科公司作为微博网站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图片来源: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 一审法院认为,“花椰菜大王”微信公众号发布涉案文章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也非利用鞠婧祎的商业价值进行引流、提高销量。微梦创科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并且,鞠婧祎作为公众人物,对社会公众就其公开发布的照片进行评价理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涉案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相关文章并未对鞠婧祎的肖像进行任何丑化、贬损,且于一审庭审前已经删除。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鞠婧祎的全部诉讼请求。鞠婧祎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鞠婧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沁瑜公司、王鑫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二审庭审,微梦创科公司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庭审中,合议庭对当事人二审提供的证据材料组织质证,各方当事人围绕本案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肖像权的相关规定,沁瑜公司、王鑫童在涉案文章中使用鞠婧祎的肖像是否侵犯了鞠婧祎的肖像权等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 上海一中院将依法审理本案并择日作出判决。 图片来源: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 使用明星肖像,怎么才算侵权? 康辉旅行社擅用葛优肖像被判赔4万元,广州一公司擅用吴亦凡肖像商业代言被判赔200万元,某医美平台更是被张雨绮、刘诗诗、赵丽颖、黄晓明等多位明星告上法庭……明星肖像纠纷案频发,判决结果却不同。有网友发问,侵权的判定依据是什么?随着《民法典》的正式实施,是否会有变化? 对此,中新网采访了第三方律师、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娱乐法律师徐晓丹。徐律师表示,《民法典》和之前的《民法通则》对于肖像权的规定很大不同的一点在于,不再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权标准,加大了对肖像权的保护力度。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新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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