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婧祎起诉自媒体引热议 明星肖像不是想用就能用(2)
时间:2021-02-03 21:25 来源:互联网 作者:大棒槌 点击:次
在鞠婧祎肖像权纠纷案一审判决中,被告方就曾辩称:公司没有以营利为目的来使用鞠婧祎的形象;其次也没有商品、店铺的链接,因此不构成侵权。在徐律师看来,这是他们很幸运的一点,一审判决发生在《民法典》生效前,而适用旧法,被告所主张的未营利就成为了胜诉的关键。 “该案件一审判决有着鲜明的价值导向,作为公众人物,要一定程度地让渡相关权利,有一定的容忍界限,要考虑社会公众的表达自由、知情权利等因素。”徐律师认为。 《芸汐传》海报 “《民法典》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权益,统一此类案件的判决尺度,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个表述去掉了。”徐律师表示,本案二审法院会按照法律事实发生时有效的《民法通则》维持一审判决,还是根据《民法典》改判,都将值得我们期待。如果以保护权利的这种角度来看,很可能会颠覆一审判决结果。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没有得到同意或授权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属于侵权行为。因此徐律师认为,不管对于权利人或者是使用人来讲,这都是一个有着重要意义的判决,会涉及到将来明星们的肖像如何发布、如何使用等现实问题的法律评价,对于后续的一些案件也将有很大程度的借鉴意义。 如何才能避免侵犯肖像权?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社交平台的普及,人们的照片、视频等信息传播更加迅速,肖像权纠纷案件也急速攀升。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年发布的《关于网络环境中侵害肖像权案件的调研报告》显示,自2018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利用网络侵害人格权纠纷6284件,其中涉侵害肖像权纠纷4109件,占比约65.4%,居人格权纠纷收案首位。 报告显示,在涉网侵害肖像权案件中,约98.7%的肖像权利人属于演艺领域,绝大多数权利人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不具有社会知名度的普通权利人仅占0.4%。 从使用场景上看,84%的肖像被使用于微信公众号中,主要以文章配图的形式展现;15%的肖像被使用于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的网络店铺,以及企业官方网站或微博中,以商品或服务推介方式展现。 从肖像载体的分类上看,演艺明星的写真与剧照分列载体使用频次的前两位,街拍、自拍、综艺剪辑片段等载体形式较为常见,亦不乏在线下制作明星表情包、蜡像、泥塑等载体,在线上进行传播的行为。 苏大强表情包 从微信公众号到电商,从写真剧照到表情包,这些都与我们的日常网络活动息息相关。那么,如何才能避免侵权? 徐律师表示,从完全合法合规的角度来看,对于微信公众号的写手、运营方,短视频博主以及UP主们来说,拿到授权是最合法最稳妥的一种方式。由于《民法典》关于肖像权规定的变化,侵权风险加强了,对于人身权利的保护加大了,除了明星本人有维权的意愿,商业维权机构亦会更加积极地参与其中。 《民法典》中也规定了肖像权合理使用的范围,对于一般网络用户而言,如果是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此外,徐律师表示,从明星维权的角度上来讲,有两种比较常用的方式,一个是通过诉讼去主张权益,另一个则是先发律师函警示,督促侵权方及时撤回或删除未经授权即擅自使用的肖像。(完)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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