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短视频盗版侵权大声说“不” 影视行业四月两次集体呼吁(2)
时间:2021-04-26 01:09 来源:互联网 作者:席子 点击:次
短视频“搬运”说到底是版权意识的淡薄和对新生事物法律法规的滞后。中宣部版权管理局昨天上午的表态,是对影视权利人呼声的积极回应。版权局还表示,今年将大力推动短视频平台以及自媒体、公众账号运营企业全面履行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版权制度建设,完善版权投诉处理机制,有效履行违法犯罪线索报告和配合调查义务。文/本报记者 杨文杰 统筹/满羿 供图/视觉中国 律师说 短视频平台及创作者是如何侵权的? 短视频侵权都有哪些类型和特点?相关法律法规是如何界定和处罚短视频侵权行为的?侵权方需要负哪些法律责任?北京青年报记者带着这些疑问采访了长期代理文娱行业知识版权案件业务的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王军律师。 短视频创作者侵权有5种招数 王军称,短视频侵权主要包括创作者侵权及传播平台侵权两种方式。创作者通常有这五种直接侵权方式:“秒盗”,即整个短视频被完整搬运转发到平台,这些短视频包括影视剧片花、花絮、片尾曲以及一些网红知识产权(IP)短视频等;“长拆短”,即将热门影视剧等长视频裁剪做成数个短视频,上传至平台;“画中画”,删除原作品片头片尾,将核心画面直接裁剪或组装成新的小视频传播;“二次创作”,未经许可对影视经典等长视频或者短视频二次创作,形成一个“新”的短视频;“微加工转发”,将原短视频进行了删除片头片尾,商标(logo)被打上马赛克,画面缩放等小改动,上传至平台传播。 伪装自媒体 平台利用算法侵权 在短视频平台侵权方面,属于直接侵权的有:平台方直接上传侵权短视频内容,目前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平台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共同完成侵权短视频,由第三方机构使用其在平台注册的账号将侵权短视频上传至平台;平台内部人员自己注册了大量自媒体账号,平台方伪装成自媒体,分类上传,并且通过算法推荐给用户,滥用“避风港原则”逃避责任。 “某些短视频平台方推出各种培养计划,鼓励、诱导注册用户上传侵权短视频,平台再通过算法主动推荐给网民;虽仅为用户提供存储空间服务,但未履行‘通知-删除’义务;虽仅为用户提供存储空间服务,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这些都属于短视频平台间接侵权。”王军说道。 那么具体在司法实践中,又该如何认定上述短视频侵权行为呢?王军认为,应综合考量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利用作品的类型、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如果该使用行为与他人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且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正当利益,或者不当利用他人作品的商业价值及版权价值的,则构成侵权。 短视频侵权方需要负哪些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4月28日生效的《试听表演北京条约》里明确了表演者的版权,即表演者(如歌手、演员等)依法享有的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在表演作品时的形象、动作、声音等一系列表演活动的权利,包括对其表演进行现场直播、录制、制作音像制品发行,以及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的权利。在王军看来,今年4月份影视演员接连两次的大规模维权联合声明,就说明他们对于短视频创作者及其平台直接盗用他们的表演桥段进行侵权传播深恶痛绝,公开站出来提出相应的权利主张。 “影视行业的这两次维权声明,除了产生很大的社会影响外,同时也存在着长视频的权利人准备对于长视频进行短视频的授权开发的现象。从市场考量角度,作为长视频的权利人他是可以对外商业性地授权或商业性地使用。即对其作品进行剪辑再开发再创作,形成短视频作品来进行传播的。那么这些正当利益应该归属于维护正版的权利人。”王军说道。 也有一些短视频创作者有这样的疑虑,他们只是帮一些影视剧方做公益宣传,认为不存在侵权行为。对此,王军认为,对影视剧进行剪辑使用,首先要征得版权方的同意和许可。另外,这跟商业的还是公益的没有关系,公益行为本身并不是法定许可,不是合理使用的理由。再说这种行为即便没有直接利益,但是间接赚取流量和点击量,也是一种商业行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