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短视频盗版侵权大声说“不” 影视行业四月两次集体呼吁(3)
时间:2021-04-26 01:09 来源:互联网 作者:席子 点击:次
对于短视频侵权方需要负哪些法律责任?王军表示,在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法定责任之上,随着今年1月1日《民法典》的正式施行,以及今年6月1日马上要施行的《著作权法修正案》,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都明确规定了惩罚性的赔偿原则,大幅提高了侵权违法成本。对于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比如,如果权利人可以证明关联损失金额或正常的市场授权费用标准,那么可以基于该标准主张1到5倍的惩罚性赔偿,权利人完全有机会通过维权获利。对于明知是他人的作品,仍通过非法的剪辑、长拆短来进行传播,这样的行为均构成著作权侵权,也可以适合惩罚性赔偿原则。 本组文/本报记者 张恩杰 案例 “飞幕”APP “听音识剧”功能在线播放构成侵权 2020年5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了“听音识剧”侵权案例,上海箫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箫明公司”)因开发运营的“飞幕”APP中提供了“听音识剧”功能,被依法享有《我的团长我的团》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佳韵社公司”)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将涉案作品剪辑后并上传至自身服务器中,通过其嵌套的“听音识剧”功能,比对网络用户提供的声音,向用户提供涉案作品片段并实现在线播放。被告的上述行为,虽然仅仅针对网络用户的每次识别行为,但其已经将涉案作品置于网络服务器中,可以供公众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被告APP获得作品内容。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同时,网络用户使用“听音识剧”功能获取到涉案作品片段后,还可另行将相关作品片段选择发布于被告APP设置的不同栏目中。就已经发布的视频片段,公众亦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因本案被告无法证明涉案作品片段的具体发布者信息,故应认定,被告是其运营APP中涉案作品片段的直接提供者,亦侵犯原告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0元 。 蜀黍科技 未经授权使用382张电视剧截图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对于未经许可剪辑权利作品并发布到网络的行为,一般会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侵权人可能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020年5月,“图解电影”案二审宣判,蜀黍科技公司因未经授权使用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里面的382张截图,且不构成合理使用,侵犯了优酷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图解电影”案作为此类案件全国判决首例,该案审判结果明确表示了影视市场商业化开发和影视合理使用的边界,同时将会对图片或短视频解说影视剧行业造成重要的影响。本组文/本报记者 张恩杰 思考 整治短视频侵权乱象 还有哪些难点要克服? 12426版权监测中心发布的《2020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监测报告》显示,仅2019年至2020年10月间,就累计监测疑似侵权链接1602.69万条,独家原创作者被侵权率高达92.9%。 尊重知识产权、维护原创权益是保护影视创作的底线。保护著作人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然而,在短视频环境下,原创保护的具体落实还存在一些难点。 首当其冲的就是:如何厘清平台在侵权过程中的责任。 早在2006年,我国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就引入“避风港原则”。该原则参考国际通行做法,构建“通知-删除-转送-反通知-恢复”的网络著作权侵权处理流程。与之相对应的另一种方式是“红旗原则”,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制)品侵权的情况下,未主动删除或断开链接的,仍构成侵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