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千亿矿权案的六大疑问解读(3)
时间:2019-03-06 16:15 来源:互联网 作者:席子 点击:次
上述种种的蹊跷只能说明一个问题:赵发琦不是一个普通的农民,他的背后一定站着一个能量远远超过他这个农民的人。我们也不难猜测,凯奇莱这个公司就是专门为跟西勘院签订这个合同而注册的。其实,赵发琦自己的话也隐约透露出了他之所以能跟西勘院签定合同的原因。2003年10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第21次会议纪要提出,对由省政府前几年已经给予一些煤田探矿权的单位,一律视作代表政府实施地质勘查,探矿权人无权处置矿权。西勘院跟山东鲁地矿业的合作就是因为不符合这个会议纪要,才被迫终止。据赵发琦说,“时任地矿局和西勘院主要领导公然对外宣称,‘谁能帮我们突破省政府第21次会议纪要,我们就跟谁合作。’”显而易见,西勘院放出这样的话,是在省政府第21次会议纪要出台之后,这也透露了一个信息:西勘院领导说这话的时候,应当跟赵发琦还没有签订合同,跟凯奇莱的合作合同是在放出这个话之后才有的。正如我们前面分析的,所谓2003年8月就签订了合同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其实,西勘院内部员工也已经明确向记者透露,西勘院跟凯奇莱的合同是2004年2月19日签订的!当时西勘院放出这样的话还透露了另外一个重要信息:西勘院跟凯奇莱的合同能够在省政府第21次会议纪要出台之后签订,说明西勘院相信赵发琦能搞定省政府,能让西勘院突破省政府第21次会议纪要!事实上,赵发琦也确实成功了!经时任主管副省长批准,2004年8月,西勘院与凯奇莱的合作勘探合同就真正落地了。2005年11月,合同内容又经过了65号文件的确认。那么,一个两手空空的农民凭什么能让省政府无视刚刚制定的政策,为这个合同开绿灯呢?——当然,表面上,对合同的批准是与21次会议纪要不矛盾的,因为合同的签订时间是在纪要出台之前,但明眼人都看得出来,那个时间仅仅是皇帝的新装而已!如果合同签订时间在纪要出台之前就没事,山东鲁地矿业也就不会与西勘院终止合作了! 农民赵发琦的能量究竟来自哪里?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应当已经能意识到赵发琦的能量有多大了。但是,他的能量还不仅仅表现在上面那些事情上。 就在那位在西勘院与凯奇莱的合同上起了决定作用的省领导即将调离陕西的前几个月,赵发琦与西勘院的合作开始出现麻烦了。2006年4月12日,西勘院与香港益业签订关于“波罗井田”的合作勘查合同书,而“波罗井田”与西勘院跟凯奇莱合同中涉及的“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大部分是重合的,用赵发琦的话说,这是“一女两嫁”。显然,凯奇莱已经被踢出局。于是,2006年5月,即在原省长调离陕西的同一个月,赵发琦将西勘院告上了省高级人民法院。五个月后,省高院一审判决赵发琦胜诉。省高院判决:凯奇莱与西勘院于2003年8月25日的合作勘查合同有效,双方继续履行;西勘院应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凯奇莱公司支付违约金2760万元;在判决生效一个月内,将探矿权转入凯奇莱公司名下。”“在判决生效一个月内,将探矿权转入凯奇莱公司名下。”——合同也没有这样的条款啊!合同写的不过是,“对双方取得的勘查成果,由甲(西勘院)、乙方按所占权益比例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开发,或由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所占权益经法定机构评估后转让给乙方,由乙方独自开发。”现在,在勘查还在进行之中,甚至也无需双方协商是否成立合资公司,法院直接就要求西勘院将探矿权转入凯奇莱公司名下,这不是强制地将国有资产转让给私人吗?这不是明显地、不讲理地偏向赵发琦吗?更重要的是,合同是2003年8月的合同,而赵发琦打给西勘院的第一笔钱是在一年半后的2005年3月,这早已经违反了合同关于“在本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支付30%”的规定,而且,在此之前,西勘院的勘察成果(据赵发琦说,在2004年底即已得知合同所涉地区藏有20亿吨优质动力煤,这也是已知的直到现在取得的勘查成果)以及获得的权益与凯奇莱也没有任何关系,因为勘察的成果是西勘院自己出资获得的,而不是凯奇莱出资100%或根据合同出资80%的情况下获得的!所以,陕西高院的判决怎么都看不出是依法判决。那么,是谁有能量让陕西高院这么做?一个普通农民?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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